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俞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驾驶自行车与大型客车相撞受伤致颅脑损伤,治疗后,2019年3月12日经鉴定为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2021年5月3日步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好转出院,现因赔偿纠纷需对其本次外伤所致精神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2017-11-07至2017-12-17某某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06XXXXX)摘录:因外伤后神志不清一小时余入院。患者于一个小时前被汽车撞伤,伤后神志不清,呼唤不能应答,摄片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目下神志不清,间有躁动,大小便失禁。体检:GCS7分,刺痛肢体回缩,不言语,右枕顶部见挫伤,局部肿胀明显,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光感敏,颈软,四肢肌力无法检查,肌张力不高,病理征未引出。摄片示左侧额颞部薄层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可能大,右侧枕顶部软组织肿胀,左侧颧弓似见线状影。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对症治疗,病情逐渐好转,复查片示脑出血逐渐吸收,病程中诉左眼视物模糊。出院时间有头昏,左眼视物模糊好转,饮食及大小便正常,睡眠可,查体:神志清楚,精神可,双瞳等大等圆,直径3mm,光感敏,颈软,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病理征未引出。出院诊断: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 2.2019-03-12第一次颅脑损伤精神鉴定意见书摘录:精神鉴定检查摘要:意识清,对答欠切题,有明显的情绪不稳,易激惹,吵闹,冲动等精神障碍。结论: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3.2021-05-03至2021-05-21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住院号007XXXXX)摘录:既往史:既往有外伤病史,因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五小时余入院,头部外伤,左额顶部着力,原发昏迷史不详,伤后感头痛头昏,不能回忆受伤经过,伴伤处疼痛、面部及口腔流血。查体:GCS15分,面部皮肤擦挫伤,双瞳等大等圆,直径3mm,光感敏,颈软,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病理征未引出。摄片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叶软化灶,右眶面部软组织肿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对症治疗,其余一般情况可,病情平稳,复查CT右侧额部慢性薄层硬膜下血肿可能。出院时少许头昏,饮食睡眠尚可,体检:GCS15分,双瞳等大等圆,直径3mm,光感敏,颈软,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出院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硬膜下血肿?牙损伤,视神经病变?软组织损伤。 4.2022-08-19对被鉴定人俞某某邻居、同事等人的精神智能调查材料:俞某某本次受伤前有过车祸,有五六年了,伤后恢复很好,本次受伤前很正常,因为天天上班,本次受伤后不能料理家务,一般不出去,不去购物,会砸东西,发脾气,经常说话说个不停等。 5.阅片 2021-05-03某某市人民医院CT(号041XXXXX)示:大脑前纵裂及右侧额叶顶叶部分脑沟密度增高,左侧额颞叶见片状低密度影(脑软化灶,陈旧性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见斑点状低密度影,脑梗灶,右侧眶面部软组织肿胀。脑沟脑池加深。 2021-05-19某某市人民医院CT(号041XXXXX)示:左侧额颞叶脑软化灶,双侧基底节区腔梗灶,脑沟脑池加宽加深,蛛网膜下腔出血吸收良好。 2022-08-16连云港市中医院CT(号02XXXXX)示:左侧额颞叶脑软化灶,双侧基底节区脑梗灶,脑沟脑池及脑裂增宽。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精神检查 意识清楚,貌龄相符,自行步入检查室,注意力集中,被动接触合作,应答切题,口齿清晰,能进行简单有效的接触沟通和言语交流。 对自己的一般情况回答正确,伤前“工作打杂,什么事都做,就是工人”。能回忆受伤及住院情况。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及内心体验,本次受伤之前性格脾气“还可以吧”,现在“一会好一会不好”,还有“记忆力不好,头痛头晕,中午吃什么都忘了”,称睡眠情况“不好,经常失眠,夜里二三点就醒,醒了就睡不着”,“眼睛看不清,看人糊涂,重影,要头仰起来才能看清”,“脚不当家,会经常踢在凳子桌子上,脚面都是青紫的”,现在在家“什么不能干,都是人送饭给我吃”,外出活动情况“在门口玩,买东西不要我买,怕我撞车,乘公交车还可以,但不知道开到哪里,只知道第一班车,其他不知道”,未发现明显的思维障碍。个人基本生活能自理。简单计算及日常知识回答合作。 检查过程中表现情感平淡、被动,未发现幻觉、妄想及怪异动作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 3.辅助检查:韦氏智能测验合作,智商IQ:95;脑电图检查:正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1.被鉴定人俞某某高中毕业后工作,至今未结婚。 2.2017-11-07被鉴定人俞某某曾因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经鉴定为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3.2021-05-03被鉴定人俞某某再次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头颅CT示“大脑前纵裂及右侧额叶顶叶部分脑沟密度增高,左侧额颞叶见片状低密度影(脑软化灶,陈旧性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见斑点状低密度影,脑梗灶,右侧眶面部软组织肿胀,脑沟脑池加深”。伤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少许头昏,饮食睡眠尚可,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结合伤后影像片,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明确的颅脑损伤。 4.邻居及同事反映被鉴定人第一次受伤后“恢复很好,本次受伤前很正常,天天上班”。本次伤后不能料理家务,一般不出去,不去购物,会砸东西,发脾气,经常说话说个不停等。 5.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楚,自行步入检查室,注意力集中,被动接触合作,应答切题,言语清晰,能进行简单有效的接触沟通和言语交流。对自己的一般情况回答正确,能回忆受伤及住院情况,能表达自己的不适及内心体验,如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睡眠不好,脾气一会好一会不好等,未发现明显思维障碍。对简单计算及日常知识回答合作。检查过程中表现情感平淡、被动,未发现幻觉、妄想及怪异动作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韦氏智能测验合作,智商IQ:95;正常脑电地形图。 综上,被鉴定人存在明确的脑器质性损害,目前存在记忆力下降,头痛头晕,睡眠障碍,脾气不稳定,人格改变等症状,其工作、与人交往、家庭生活等社会功能受损。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俞某某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俞某某既往有脑外伤史,伤后精神鉴定表现“意识清,对答欠切题,有明显的情绪不稳,易激惹,吵闹,冲动等精神障碍”,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明确的颅脑损伤,阅片示大脑前纵裂及右侧额叶顶叶部分脑沟密度增高,存在引起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损伤基础。综合同事、邻居反映及精神检查所见,目前器质性精神障碍表现为记忆力下降,头痛头晕,睡眠障碍,脾气不稳定,人格改变等。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社会交往受约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本次损伤对其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影响有所加重。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1.1)条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综上,被鉴定人俞某某第一次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目前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在目前伤残等级中起次要作用。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俞某某第一次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目前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在目前伤残等级中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