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省某某县人。因犯某某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4日被送入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到三管区继续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1年3月18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了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上,包组警察介绍了罪犯王某某有关情况和现实表现,在日常谈话教育中了解到,该犯辍学后一直在家务农,其兄就读高中,父母在城里打工,家中经济条件不富裕。罪犯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后悔自己当初不懂法,其犯罪害了两个家庭,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通过学习法律,罪犯王某某认同应该为自己的犯罪付出代价,表示一定珍惜改造机会,多学法律,多学职业技术,并帮助其他服刑人员一起改造,争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服刑期间,罪犯王某某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善于钻研分配给他的印刷劳动任务,进步很快;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融洽,不仅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还提醒其他服刑人员共同遵守。 会议研究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所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政治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中,不怕脏累,勇于吃苦,虚心学习印刷装订等技术,积极参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连续多次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罪犯王某某具有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情节,其家属也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综合考虑罪犯王某某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评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会警察一致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三管区管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警察集体评议的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管教所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管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三管区的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1年3月29日,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派驻检察机关检察官列席评审会议。刑罚执行科详细介绍和出示了三管区提供的有关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奖励材料、警察和罪犯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并分析了原判决认定情况,案件发生的背景、罪犯王某某犯罪原因,以及罪犯王某某假释出监后对所居住社区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另外,案发后村委会、学校、乡邻等百余人出具了联名信,对罪犯王某某的犯罪感到惋惜,称案发前王某某一直表现较好,村民联名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罪犯王某某。听取刑罚执行科关于案卷材料的分析后,会议认为,综合考虑该犯各类情况,假释更有利于激励、感化该犯改过自新,挽救其人生道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会后按规定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管教所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出具“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1年4月11日,管教所召开所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未管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联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审前,法院委托监狱发函至当地司法局进行了出监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社会调查,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办理假释案件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以及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是否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各类因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认真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件办理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裁定送达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司〔2009〕156号),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与罪犯王某某户籍地的司法局、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罪犯王某某及其近亲属共同签订了联合帮教协议。当日,王某某假释出所后,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后期,管教所警察进行了假释跟踪调查,王某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并找到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王某某还在蓝天驾校学习了机动车驾驶技术,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周围社区居民表示,王某某假释回家后变化很大,变得懂事有礼貌,也能自食其力。假释罪犯王某某,对于重塑其人生道路已经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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