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42岁,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盐池县,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在规定期限内,邓某到盐池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2月2日下午18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司法E通”平台的定位查询,发现邓某位置信息显示超出监管范围,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邓某的手机,邓某声称其到灵武去走亲访友,当晚无法返回居住地。2018年2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询问邓某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司法E通”平台定位监管记录,认为邓某没有如实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盐池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给予警告处分。经盐池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给予邓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3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邓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邓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邓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邓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邓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一是通过了要求邓某进行每天电话汇报、每月上交思想汇报、每月来司法所报到和定期走访等措施,以便了解、掌握邓某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二是由家庭、司法所、派出所和镇村干部组成帮教小组,切实落实对邓某进行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再借助亲情的力量强化帮教效果。三是通过组织邓某参加社区服务,以镇、村组织社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邓某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四是关注邓某心理动态,定期与其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化解心结,使其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信心。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邓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邓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邓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增强了他们的身份意识。司法所又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提升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起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

【小结】

此次事件的发生,说明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仍存在思想松懈、侥幸心理,身份意识不强的问题。通过对邓某的通报,对其他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针对此类问题,司法所将在日常监管中将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随机选取集中学习日期等管理方式,加强警示案例教育,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意识、身份意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怀有开放心态包容,强化服务意识,从细处着手,着眼于小事,不歧视不另眼看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未来仍然多关怀、关心、关爱,相信他们一定会重新步入社会正常的生活轨道,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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