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8日23时40分许,周某驾驶苏X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区XX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路口时,遇对向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转弯行驶至此,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罗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查明肇事车辆当时的行使速度,有关部门委托江苏省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车辆当时的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依据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利用动力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参照《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的有关方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检验,结合监控视频录像,计算被检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 (二)检验所见 1、被检车辆信息 品牌:雪佛兰牌 型号:SGM7202EAAB 车辆识别代号:LSGGGXXXXXXXXXXXX 轴距:2737mm 2、监控视频录像 监控视频录像文件名为“XXXXXXX.mp4”,文件哈希值MD5为XXXXXXXXXX,文件大小431MB,视频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28min31s,帧频率25fps。 监控视频可见被检车辆行驶方向道路及周边环境情况。视频画面左上角显示“2018-05-08”等字样,在23:20:52第2帧画面,被检车辆从上方进入视频,在23:20:52第7帧画面,被检车辆与电动车相撞,在23:20:52第23帧画面,被检车辆从右侧驶出视频。 3、视频画面参考点选取 选取视频23:20:52第6帧画面被检车辆前轮中心为参考线A,经过3帧后参考线A与被检车辆后轮中心近似重合。 4、经查阅公告信息,被检车辆轴距约为2.737m。
【分析说明】
1、被检车辆车速计算 根据监控视频录像计算被检车辆通过视频中参考线时的平均速度。 监控视频录像频率为25fps,即该视频每秒钟播放25帧画面,则每帧画面持续的时间t为1/25s。 根据检验所见可知,被检车辆在前轮中心到后轮中心经过参考线A所用时间为3/25s,行驶距离L约为2.737m。 因此,被检车辆在前轮中心到后轮中心经过参考线A时的平均行驶速度为:82km/h。 2、综合分析 监控视频录像能真实反映出被检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状态,且鉴定所选取的参考点的时间与地点距离事故极为接近,因此计算结果可以较真实地反映出被检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鉴定意见】
事发时,苏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82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