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6年3月21日生,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一年、缓刑2两年。于2004年12月6日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十三年6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5年4月19日被送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12月因病被保外就医后转入吉林省镇赉分局二监狱。后因病情好转,于2014年12月31日被收监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0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中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及入监后近1一年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在案件办理中,监狱发现罪犯王某某在辽宁省减刑及改判后刑期截止时间一直未明确。该犯于2009年12月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裁定书上没有标注减刑后刑期截止日期;而且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下发的判决书上也没有把之前减刑9个月的刑期计算在执行刑期内。因此,无法计算该犯剩余刑期,也无法呈报减刑。针对这一情况,监狱指派得力干警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进行协商。最终在吉林省人民法院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下,促使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明确标明罪犯王某某的刑期起止为:2004年3月5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对罪犯王某某剩余刑期一事进行的调查反馈情况,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之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5个月的决定。在报镇赉分局层层审议后,与同批次拟减刑罪犯统一提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4月13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作出了裁定减刑5个月的裁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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