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化名),男,196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南圩村东场组58号。2017年12月7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很小的错误,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2018年1月份,连续两次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至浙江省诸暨市,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司法所针对这一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由专职社工加司法干事双人严密监督的管理措施,每天不定时定位抽查,上门走访,到所上班企业暗访,实时监督其行为,以防止其再次不假外出,并带领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不按时报告、不接听抽查电话、私自外出至浙江诸暨开出租车等违反矫正教育的相关情况,依据社区矫正规定,1月18日王集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警告处罚。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由社区矫正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对王某违反矫正教育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违反矫正教育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18日,泗阳县司法局王集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泗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泗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泗阳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月18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王集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给予王某警告后,王集司法所决定对王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能够让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王集镇园区企业老板协商,让王某在该厂做起了包装的工作。事后王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18日,县人民检察院刑法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1月18日,在县人民检察院刑法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王集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王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的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部分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因一时糊涂,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才导致犯罪,在犯罪后也有悔过心里,但是因入矫时间转较短,其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以及思上的重视度不够、生活上的压力存在,容易使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里在,逃难监管,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要及时进资源整合、因人施矫,适时调整矫正方案,从而帮助每一名服刑人员重塑社会角色,很好的完整社区矫正工作。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