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女,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居住地为无锡市梁溪区。2017年3月,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医药销售方面的相关活动。2017年4月12日,张某到梁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4月22日,梁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张某进行入矫宣告,工作人员向其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可能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宣读了人民法院禁止令,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通过对其入矫谈话教育,张某表示遵守法规、服从管理教育。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确定张某丈夫为监管人,要求其对张某劝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工作人员,共同帮助张某执行好禁止令内容。 2.加强与张某所在街道综治、妇联、团委和所属社居委的协调沟通,组织相关人员加入矫正小组,密切关注并跟进做好监督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异常情况。 3.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走访谈话和个别教育,引导张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加深其对执行禁止令的认识,自觉强化遵规守纪意识。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张某在大学学习的是医学美容专业,入矫前长期从事医学美容工作,美容店的经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禁止令让其无法从事医学美容工作,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负担加重。针对张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实际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张某的法纪教育、观看警示录像、参加法庭庭审等措施,使张某认识到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与张某的爱人反复讲解政策法规,要求沈某平时要加大对张某的监管力度,在生活上尽量给予其更多关心、关爱,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克服当前困难,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能自觉接受监管,按时完成电话和书面汇报,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没有从事医药销售方面的任何活动,同时,在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帮助下,张某顺利走出了心理阴影,由最初的自卑焦虑逐渐变的健康开朗,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违反禁止令,矫正期满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解矫之日,张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之情,表示今后一定会好好工作和生活,做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

禁止令执行有一定难度,关键在于社区服刑人员自我约束。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阐明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仅能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我约束,而且能发挥其亲属提醒、劝诫、监督作用,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增强禁止令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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