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整体分离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性的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7日,李某驾驶苏D****3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千灯镇卫泾路道褐浦桥路段与马某驾驶的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因事故调查需求,当地公安机关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苏D****3小型普通客车缺失部分与现场遗留散落物进行整体分离同一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1. 根据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 本中心鉴定人员于2018年01月08日16时10分许,天气多云、气温约零上2度,在***停车场露天自然光下使用使用5米钢卷尺(SDSJ-A-082)、7329/30 COIL柯尔放大镜(SDSJ-B-127)、Canon 60D 18-135单反照相机(SDSJ-B-110)/莱卡)等设备采用观察法对事故车辆苏D****3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勘验,对痕迹的碰撞位置、形态等进行测量、记录,并用照相的方法进行固定。检验情况如下。 (二)检验所见 1.苏D****3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情况(以下简称被鉴定车辆) 被鉴定车辆车身颜色为棕色(见图1、2、3、4),品牌型号:**牌Y********;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码:A*******。 (1)被鉴定车辆右侧反光镜断裂外壳缺失,残余部分呈不规则状,设为HJ2018-48-YB1(以下简称YB1)。(见图5、6、7)。 2.事故现场散落物碎片检验情况 事故现场散落物碎片若干,其中疑似反光镜外壳长22cm,宽17cm,前部外侧喷涂灰色油漆,后部为黑色塑料内壳,设为HJ2018-48-JC1(以下简称JC1)。(见图8、9、10)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经对JC1断离线、断离缘、断离面在放大镜下检验观察,断离线、断离缘、断离面痕迹清晰新鲜、整齐,局部无二次受损破坏迹象,具备同一认定检验条件。 被鉴定车辆YB1部位的碰撞断裂分离痕迹的断离线、断离缘、断离面痕迹清晰新鲜,系一次性形成,无二次碰撞受损痕迹,可供检验。 将JC1与YB1按照对应角度拼接比对发现:JC1与YB1断离部位的断离线,断离缘相互对立偶合,接触面形态相互对应相同,充分反映出JC1与YB1原系同一个整体组合,是在受外力作用下断裂分离下来的各部分。(见图11、12) 综合以上分析,YB1断裂分离部位的断离线、断离缘、断离面与JC1的断离线、断离缘拼接后相互之间严密无缝隙,对应线型吻合,外部颜色、形状特征明显相同,是任何物质在任何条件下所不能重复出现的唯一特征、同时这一细节特征构成了相互本质的同一。

【鉴定意见】

现场遗留散落物疑似反光镜外壳系苏D****3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反光镜断裂分离下来的部分。 事故车辆检验照片 图1:苏D****3小型普通客车(被鉴定车辆) 图2:被鉴定车辆左侧面概貌照片 图3:被鉴定车辆右侧面概貌照片 图4:被鉴定车辆右侧反光镜断裂外壳缺失 图5:被鉴定车辆右侧反光镜断裂外壳缺失(YB1) 图6:被鉴定车辆右侧反光镜断裂外壳缺失 图7:事故现场散落物碎片若干 图8:事故现场散落物碎片疑似反光镜概貌照片(JC1) 图9:事故现场散落物碎片疑似反光镜概貌照片 图10:JC1与YB1比对照片 图11:JC1与YB1比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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