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李某某与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姚某某为同居关系,李某某离婚多年育有一子已成家,姚某某丧夫育有一女已成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在姚某某家共同生活至今。现由于李某某在工作时脚部受伤,无法继续工作断了经济来源,且脚部还需继续治疗,此事成为双方矛盾的导火索,加之平时生活琐事积怨较深,致使二人感情破裂,要分开生活,但目前二人对于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吵闹无果后向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该调委会经审查后,于2020年5月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与村民组长一同前往李某某与姚某某家中对纠纷的原由进行调查了解。据李某某陈述,他与姚某某是在2015年开始在一起生活。他在本地一家私企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每月交付2000元给姚某某,作为两人的生活开支。姚某某本人每月打零工也有2000余元的收入,因此两人同居期间虽也偶有小摩擦,但两人日子过得都算和谐。但自从受伤没有收入来源后,姚某某就不再为其做饭洗衣,并且三天两头因为一些琐事和他争吵。说到此处,李某某情绪激动,认为姚某某太过现实,没有良心。见李某某此时情绪激动,调解员令其平复心情,好好养伤,并找来姚某某了解相关情况。 姚某某陈述,自己与李某某并未登记结婚,只是这几年一起搭伙过日子,之前两人相处都挺好的,但由于李某某此次脚受伤后,家里为李某某治脚已经花费了1万多元,后续的治疗费用也是一个无底洞,而且李某某无法工作,无收入来源。李某某自脚受伤后经常酗酒,借酒撒疯,两人现在关系比较紧张,姚某某自己平时也要出门工作,实在没有精力再去照顾李某某。于是,姚某某提出,既然大家过不到一起去,不想再与李某某继续同居关系,让李某某搬离她的房子。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继续找当事人的邻居核实情况。邻居们反映,根据日常接触,感觉姚某某本人其实对李某某还是不错的,李某某受伤后也尽到了照顾的义务,主要问题可能还是出在姚某某的女儿身上。姚某某的女儿认为母亲既要打工又要照顾李某某很辛苦,有时还要受他的气,不愿母亲再与李某某继续共同生活,且姚某某也十分听女儿的话,这才导致了双方目前的现状,得知这一内情后,调解员决定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调解,再与双方子女进行沟通。 5月某日,调解员将李某某与姚某某约至村调委会进行第一轮调解。调解员逐一与双方当事人交谈,调解员劝解二人再慎重考虑一下,不要草率做分手决定,但二人都坚决表示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不愿再继续。见双方当事人分手的态度坚决,调解员接着就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分别听取双方意见。李某某表示,自己在来到姚某某家中生活前,已经将自己在村中的房产卖掉了,且目前没有收入,现在离开姚某某家,无安身之处,自己与姚某某生活多年,每月交给姚某某2000元,这么多年合计也有八九万元,鉴于自己目前的状况,要求姚某某一次性支付自己六万元,自己愿意搬离姚某某家。调解员将李某某的想法告知姚某某。姚某某听说后一口否决,她认可李某某每月交给自己2000元钱,但这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开支,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那么多钱是不可能的,但是自己愿意将现有住房腾出一间供李某某居住,产权还是归自己所有,自己也不再负担李某某的任何生活问题。李某某得知姚某某的意思后内心十分不快,他向调解员表示两个人这样居住下去关系尴尬,且房子里只有一间厕所,一间厨房,两人生活难免磕磕碰碰,以后再生摩擦。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之后的几天,调解员决定调整调解思路,从双方的子女入手,寻找突破口。调解员先是电话联系了李某某的儿子,其儿子表示自己尊重父亲的决定,如果父亲实在无处安置,自己作为儿子也一定会尽到赡养义务,想办法给他一个安身之处的。得到李某某儿子的准确回复,调解员立刻又电话联系了姚某某的女儿,在电话里姚某某女儿表示,虽然自己也同情李某某的现状,但对于李某某开口就是六万元的要求不认同。姚某某女儿觉得自己母亲和李某某同居多年,像保姆一样照顾李某某的日常,李某某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自己母亲太吃亏,最多只愿意出两万元,这已经是看在母亲与李某某相处多年的情分上给出的最大让步了。至此,调解员与李某某本人联系,告知其目前调解情况,并劝解李某某,既然选择来调委会进行调解,也要本着互相让步的原则,这样调解工作才能继续开展下去,李某某听完调解员的话后沉默了一阵,表示自己可以再让步一点,只要五万元,如果少于五万元,自己也无法生活,且不会再配合调解工作。 鉴于李某某做出的让步,为妥善解决该纠纷,调解员决定再次联系姚某某的女儿,并对其打“感情牌”和“道德牌”。调解员从此事在村中的影响劝起,劝告姚某某女儿,李某某现在身体不好,也没有生活来源,若是不能妥善处理该问题而是把他一脚踢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希望姚某某与其女儿再慎重考虑此事。经过一周的考虑,姚某某的女儿主动与调解员取得联系,她表示愿意给李某某五万元,但也希望李某某立刻搬走,至此,通过调解员多日的努力,双方终于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5月某日,调解员“趁热打铁”,约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到村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1.李某某与姚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3.姚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此款暂由村调委会保管。 4.李某某于次日带好随身物品及生活用品离开姚某某家,离开后的第二天到村调委会办理领款手续,领取现金50000元。 5.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本协议生效,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

【案例点评】

同居关系纠纷是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处于同居关系,即便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却不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的约束,一旦需要双方承担义务时就容易出现本案中所出现的矛盾。鉴于此,调解员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认真听取并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查明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态度,抓住细节,寻找调解的突破口,灵活转变思路,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多次、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循序渐进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最终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