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叶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1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叶某某经历次裁定减刑后,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10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第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叶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叶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第五监区认定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叶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叶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叶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19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