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曾因盗窃于2003年被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08年被行政拘留12日;因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次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罪犯罗某某调入柳林监狱后,出现左侧上下肢不能正常活动,语言出现障碍,思维迟缓。2013年11月28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初步鉴定罪犯罗某某病情为:1.多发性脑梗死;2.高血压3期;3.2型糖尿病,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七条:“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及第三条:“高血压病Ⅲ期”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针对罗某某患病,监狱及时约谈罗犯之妻张某某到监狱告知病情,并了解其是否愿意担任罪犯罗某某的具保人,为罗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张某某表示愿意担任罪犯罗某某的具保人,并向监狱递交了为罪犯罗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随后其回四川省准备相关事宜。经监狱狱政科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罪犯罗某某初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3年12月16日,监狱派两名警察到重庆市对具保人进行走访,并请当地司法局协助对罪犯罗某某的居住地、家庭、社会关系及具保人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罗犯之妻张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再次见到监狱警察时表示:因目前其已辞去在四川曾经的工作,现无固定收入。同时,在重庆市合川区住房为租住。不知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且自身有一定压力,犹豫是否要为罪犯罗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警察在进行政策解答后,向当地司法局等单位调查了解,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钓鱼城司法所核实张某某租住地情况属实,钓鱼城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钓鱼城派出所均证实罗某某之妻张某某符合具保人条件。罗某某之妻张某某在了解政策情况后,明确表示仍愿意担任罪犯罗某某的具保人。12月17日,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签字同意接收罗某某。次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签字同意接收罗某某档案材料,对该犯予以列管。 2013年12月25日,经主管警察提名,经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罗犯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罗犯在服刑和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罗犯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分监区评议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意见书》、《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分监区建议暂予监外执行集体评议表》等材料报监区长审核。经审核,监区长同意对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报分局审查后,将《关于提请对罪犯罗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清河分局医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对罪犯罗某某进行病残鉴定。2014年1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罗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多发脑梗死(脑干、右额叶、左基底节区、胼胝体膝部);2.2型糖尿病;3.高血压3级(极高危);4.中度贫血;5.重度营养不良;6.褥疮;7.泌尿系感染;8.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混合斑;9.左侧椎动脉粥样硬化起始段闭塞,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七条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4年1月8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罗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分监区、监狱医务所、狱政科将罪犯罗某某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关于对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附《市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2014年1月9日,经清河分局审核,同意监狱意见,提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满。1月18日下午监狱为罪犯罗某某办理了离监手续,并派警察及医护人员将罗犯送至其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经31小时、1800余公里行程,于1月20日上午与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日,将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分别转递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分局,将罪犯罗某某的档案材料移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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