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1日,在常州市新北区通江路某路段,肖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甲车”)与徐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以下简称“乙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于谁存在超车行为存在异议,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按照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双方涉案车辆及事故相关资料进行检验。 2. 检验所见 事故现场情况见(图1)。事故路面为潮湿路面,事故时两车行驶方向均为由南向北。事故后甲车位于道路东侧边缘,车辆右后轮位于道路东侧草地上。事故后乙车已被扶起,位于甲车左侧。电动三路车西南方向路面散落有塑料碎片,根据外观观察及比对检验,碎片来自乙车。 乙车外观情况见(图2)。车辆前部挡板左侧及车身左侧存在多处横向刮擦痕迹,痕迹走向为由前向后(图3)。车辆右侧手刹向上翘起,底部距地高约(101~102)cm存在磨损痕迹,痕迹走向为由内向外,底部磨损面留有蓝色物质(图4)。车辆前部挡板右侧距地高约(36~77)cm处存在断裂缺失,断裂处附近留有蓝色油漆(图5)。车辆前部右侧黑色塑料边缘留有擦痕(图6),对其进行取样(样本1)。车辆右侧坐垫下方车身塑料板缺失,内部金属支架距地高约46cm处留有由前向后的蓝色擦痕,痕止缘堆积有蓝色漆片(图7),对蓝色油漆进行取样(检材2)。车辆其他部位未见异常痕迹。 甲车外观情况见(图8),车身表面覆盖蓝色油漆,车厢后部尾灯破损。车厢左后角底部距地高约43cm处存在破口,破口处铁皮由后向前翘起,破口处局部蓝色油漆呈减层(图9),对破口处蓝色油漆进行取样(样本2)。车厢左后角中部距地高约(61~63)cm处附着有黑色物质(图10),对黑色物质进行取样(检材1)。车厢左后角上部距地高约(92~93)cm处向内凹陷,局部蓝色油漆呈减层(图11)。车辆其他部位未见异常痕迹。 3. 光谱检验 测试标准:GB/T6040-2002红外光谱分析方法通则。GB/T 19267.1-2003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一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 红外光谱测试条件:扫描32次,分辨率6cm-1。 样本1、检材1、样本2和检材2的红外光谱图见(图12),由光谱图可知样本1和检材1的成分相同、样本2和检材2的成分相同。
【分析说明】
1. 将乙车右侧手刹底部痕迹和甲车车厢左后角上部痕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高度、部位、形状、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可以相互印证,两者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之间的关系,符合乙车右侧手刹底部和甲车车厢左后角上部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特征。 2. 根据乙车前部挡板右侧及黑色塑料件表面痕迹和甲车左后角中部所检见痕迹,从部位高度、受力情况、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乙车前部挡板右侧及黑色塑料件与甲车左后角中部发生刮擦可以形成乙车右侧挡板缺损并在遗留蓝色漆片和甲车左后角遗留黑色塑料。 3. 将乙车车身右侧内部金属支架处蓝色痕迹与甲车左后角底部破口处痕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部位、形状、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可以相互印证,两者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之间的关系,符合乙车车身右侧和甲车车厢左后角下部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特征。 4. 乙车前部挡板左侧及车身左侧存在的多处横向刮擦痕迹,应为车辆向左侧倒地后与路面刮擦产生。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事故现场车辆位置及散落物情况,可以推断:由南向北行驶的乙车从由南向北行驶的甲车左侧超车时,乙车右侧车身与甲车车厢左后角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二轮车从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超车时,电动二轮车右侧车身与电动三轮车车厢左后角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图1 事故现场情况 图2 乙车外观情况 本 页 以 下 空 白 图3 乙车前部挡板左侧及车身刮擦痕迹情况 图4 乙车右侧手刹痕迹情况 图5 乙车前部挡板右侧痕迹情况 图6 乙车前部右侧黑色塑料边缘痕迹情况 图7 乙车右侧车身内部金属支架痕迹情况 图8 甲车外观情况 图9 车厢左后角下部痕迹情况 图10 甲车车厢左后角中部黑色物质情况 本 页 以 下 空 白 图11 甲车车厢左后角上部凹陷痕迹情况 图12 样本1、检材1、样本2和检材2的红外光谱图 本 页 以 下 空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