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委托书记载:2020年9月28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渎堰元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宜兴市渎堰元线徐舍段胥塘路口西100米处,与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F/Z JD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鉴定规范进行。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分别前往宜兴市晨阳停车场检验了车体痕迹、宜兴市殡仪馆检验了尸表痕迹。具体检验情况如下: (一)车体痕迹 红色骑韵牌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宜兴市电动自行车备案 B116661。 电动自行车右前侧见软质碰撞痕迹。 前轮挡泥板右前角离地34㎝--37㎝、距车头4㎝--10㎝、见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痕迹下边沿见新近碰撞痕迹,长6㎝,表面红色油漆部分减层(提取痕迹范围内未减层部分作为样本)。前轮右叉下端后侧刹车装置外侧面离地18㎝--20㎝、见新近泥灰减层碰撞痕迹,表面粘附的泥灰新近减层并向后堆积。 右前侧保险杠离地56㎝--57㎝、见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 黑色前大灯饰板右半幅距右侧边16㎝--27㎝、离地73㎝--90㎝、距车头24㎝--40㎝、见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饰板右上侧粘附纤维样物质。右方向把中心左右摆动最大范围89㎝--112㎝;对应处内侧红色仪表饰板右侧见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仪表饰板及后视镜表面粘附血迹样物质。 尾箱内的粉红色头盔面罩右侧面断裂缺损,面罩支座右侧粘附血迹样物质。 (二)尸表及事发时衣着、鞋子痕迹 髋部左侧距左足跟88㎝--90㎝、见皮肤色变痕迹,痕迹形态呈大片状。左下肢腘窝处至左小腿中段外后侧距左足跟18㎝--44㎝、见皮肤色变痕迹。左小腿下段外后侧距左足跟9㎝--14㎝,见皮肤色变痕迹,对应处胫骨下段向前内侧外凸。 棕色长裤,长89㎝。左裤管后侧面从外侧缝合线处向右延伸,距裤管下沿27㎝--30㎝、见横向条状刮擦痕迹,长6㎝,表面粘附红色物质及泥灰(提取痕迹范围内粘附的红色物质作为检材);刮擦痕迹下方见不规则多向性刮擦痕迹,表面粘附黑色物质。裤管后侧面下沿距下端裤管口0㎝--8㎝、见不规则、散在性刮擦痕迹,表面粘附黑色物质。 黑色牛筋底球鞋,长25㎝,鞋跟高3㎝。左脚鞋底前边沿见由前向后新鲜磨损痕迹,表面橡胶新近部分减层;鞋底其它边沿区域见陈旧性散在性磨损痕迹。 (三)提取物实验室比对 将现场提取备检的检材(死者事发时长裤左裤管后侧面横向条状刮擦痕迹表面粘附的红色物质)与样本(电动自行车前轮挡泥板右前角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下边沿新近碰撞痕迹表面红色油漆)置于OLYMPUS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比对,检材红色附着物与样本红色油漆的外观特征一致,两者色泽相同。 (四)文证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复制件 据委托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复制件所示:事故现场位于宜兴市渎堰元线徐舍段胥塘路口西100米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2股车道,为混合车道;道路南北两侧为绿化带。 事发后,电动自行车头西北尾东南向左侧倒地位于由东向西方向路面中部;电动自行车西北侧(车头前方)见头西脚东俯卧在道路北侧(路边)的伤者,伤者左下肢向人体外侧不规则弯曲。
【分析说明】
1.根据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低、中、高位均见软质碰撞痕迹;尤其前轮右叉下端后侧刹车装置外侧面见新近泥灰减层碰撞痕迹、表面粘附的泥灰新近减层并向后堆积,车头黑色前大灯饰板右上侧粘附纤维样物质,均符合与人体碰撞形成的形态特征。 2.根据电动自行车前轮右叉下端后侧刹车装置外侧面见新近泥灰减层碰撞痕迹、表面粘附的泥灰新近减层并向后堆积与行人左小腿下段外后侧见皮肤色变痕迹,对应处胫骨下段向前内侧外凸,上述两处痕迹在痕迹种类、受力对等性、对应高度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存在相互对应关系,结合文证审查获知的事故现场行人左下肢形变情况进行分析: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低位与行人左小腿下段外后侧发生过碰撞。 3.根据电动自行车前轮挡泥板右前角下边沿见新近碰撞痕迹,表面红色油漆部分减层与行人长裤左裤管后侧面从外侧缝合线处向右延伸见横向条状刮擦痕迹,表面粘附红色物质,上述痕迹在痕迹种类、形态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相互对应关系,结合微量物证提取物比对情况,符合电动自行车前轮挡泥板右前角下边沿与行人事发时所穿着长裤左后侧发生过碰撞;再结合电动自行车前轮挡泥板右前角所见整体性碰撞痕迹及其范围与行人左下肢腘窝处至左小腿中段后外侧现有所见痕迹进行综合分析:符合电动自行车右前角下段与行人左下肢后外侧发生过碰撞。 4.根据行人髋部左侧见皮肤色变痕迹、痕迹形态呈大片状,结合该处痕迹距足跟高度,以及电动自行车黑色前大灯饰板右半幅见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右方向把对应处内侧红色仪表饰板右侧见软质泥灰减层刮擦痕迹及痕迹离地高度进行综合分析:符合电动自行车右前侧高位与行人人体左侧碰撞可以成立。 5.综合上述分析意见,可以确定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与行人左后侧发生过碰撞;且由于车辆痕迹与体表痕迹在高位、低位均存在相互对应性,因此可以确定事发时行人处于直立状态。 6.根据车辆与行人人体碰撞痕迹对应位置关系,结合文证审查获知的事发后事故现场电动自行车、行人所在路面位置、两者相对位置,行人倒地后形态进行综合分析:符合事发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左后侧碰撞,行人左脚鞋底前边沿与地面接触并形成新鲜磨损痕迹;结合左脚鞋底前边沿新鲜磨损痕迹方向为由前向后,符合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碰撞时,行人位于电动自行车车头右侧前方,相对方向为同向。
【鉴定意见】
1.悬挂宜兴市电动自行车备案 B116661号牌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与处于直立状态的行人潘杏仙左后侧发生过碰撞。 2.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碰撞时,行人位于电动自行车车头右侧前方,相对方向为同向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