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农安县,现居住地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城区;2022年1月26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期限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2月9日,张某某到鄂温克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外出请假申请情况 张某某接收社区矫正以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鄂温克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和公益活动,能按要求按时签到和定期报告。张某某系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某林业局某林场业务用房和快扑队宿舍新建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工程收尾验收工作原因要申请外出到某林业局工作,于2022年2月17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至某林场,并提供了请假外出相关材料(单位工作证明、请假申请)。 (二)外出请假审批、批准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帮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张某某的申请,2022年2月18日上午,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旗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司法所与社矫正对象张某某面对面交流,审核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向其宣讲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有关政策。经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外出请假条件予以批假。同时告诫其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要求在手机APP正行通上进行签到,并在鄂温克旗社区矫正对象微信管理群里发送位置,不能私自变更请假目的地,如遇突发事情及时上报。 在张某某外出请假期间,旗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加强对张某某信息化核查工作,对其活动路线、轨迹等做好核实和记录,既确保对张某某的安全监管,又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特殊群体,受身份、地域、素质能力、社会认同等因素制约明显,在选择就业渠道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为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创业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切实帮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解“请假”外出“难”的问题,明确适用条件、简化申请流程、规范审批程序、不断健全完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管理执法工作,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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