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严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2010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以(2011)中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7月9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吴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2016年12月15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3刑更5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现在吴忠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严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时清扫室内卫生,保持环境整洁;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严某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掌握服装加工生产技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奖励。 监区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严某提请减刑的建议,并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月7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严某提请呈报减刑的建议,2019年1月8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严某呈报减刑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2019年1月17日经吴忠监狱2019年第二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严某提请减刑的意见。会后分别将材料移送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和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20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吴检驻狱减(假)意[2019]43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严某符合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严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严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严某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奖励情况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19年3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3刑更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严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严某减刑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席会议纪要的减刑实质条件。对罪犯改造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意义,教育其他罪犯只要在监狱内悔过自新,积极改造,就有机会得到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体现了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严格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