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8年2月、2009年10月、2011年1月、2013年8月、2015年4月五次经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累计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截止2017年5月31日,余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3日,新疆兵团高泉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朱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态度端正,思想稳定,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于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经会议研究一致同意提请罪犯朱某某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7年6月29日,经新疆兵团高泉监狱一监区监区长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同时,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机关浙江省乐清市司法局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经浙江省乐清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朱某某假释后不会对本辖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监管条件,同意接收。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同意提请罪犯朱某某假释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七师监狱管理局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假释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驻高泉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经驻监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8月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户籍地司法局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决定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5日,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召开庭审会,询问了罪犯朱某某及其互监组人员,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宣读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发表了检察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2017年9月13日作出裁定,对罪犯朱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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