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 5 月 2 日凌晨,在江西省上高县敖阳街道和平路“星巴克”网吧,邬某某、李某伙同他人借事生非使用木板、桌球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黄某、江某致二人轻微伤。 2019年 3 月 11 日晚,在上高县敖阳街道和平路“乐遇 KTV ”走廊,邬某某因被害人黄某某看了他几眼就殴打被害人黄某某、欧阳某致二人轻微伤。 上高县公安局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发现邬某某、李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通知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为邬某某、李某指派辩护人。 2019 年 1 月 29 日,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喻得成律师、江西强宏律师事务所李友强律师分别担任邬某某、李某的辩护人。 案件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邬某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 5 月 8 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律师们在接受指派后,了解到邬某某于2018 年 5 月 3 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14 日取保候审,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高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 3 月 12 日又因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5 日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某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5 日取保候审,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高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法援律师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其成长经历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供了辩护意见。 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李某伙同让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第一笔寻衅滋事犯罪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邬某某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时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邬某某、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指控的相关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邬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喻得成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一)邬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发后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是邬某某此次犯罪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李某的指定辩护人李友强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一)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四)李某是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邬某某、李某表示自愿认罪,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检察院认为,对于案件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且邬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二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也与案件事实相符。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李某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邬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邬某某、李某系共同犯罪,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决后,邬某某、李某二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例。该案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抓住关键:一是被告人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三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四是在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矛盾纠纷得到缓和。在具体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准确地把握案情,较好地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使本案被告得到法院判决缓刑,较好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