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2018年3月,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2018年4月18日,王某至张家港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4月18日,张家港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王某组织了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及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应邀参加,对王某宣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有关事项,重点对法院禁止令内容进行了宣告,并明确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根据王某仍在原医药公司任职的特殊情况,邀请王某所在医药公司的经理作为特别监督人,专门负责监督、反馈王某在公司期间的行为表现。邀请检察官、律师、执法工作者组成宣讲小组,对王某就禁止令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从法理及情理上对王某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对王某的定位监管,为其配备了定位手机及电子腕带,定期核查其轨迹,及时掌握其动态。为防止其违反禁止令规定,司法所增加走访及其汇报频率,定期至其工作单位向特别监督人了解其有无接触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等,切实监督其禁止令执行情况。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因王某社区矫正期间仍在原医药公司任职,重新接触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可能性极大,存在违反禁止令风险。针对上述情况,张家港市司法局及时向原判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发函通报了王某禁止令执行现状。原判法院高度重视,经审议,允许王某在原公司继续任职,但须由该公司董事决议后出具任命书,变更王某工作岗位,仅负责项目申报、工艺论证等不涉及生产、销售的环节,同时,司法所加强与王某所在公司的联系,及时查证其禁止令执行情况。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入矫之初,王某对禁止令的宣告执行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不能正确理解宣告禁止令的法律意义,但随着法治教育的强化,其深刻认识到执行禁止令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向工作人员报告相关事项,认真配合监督检查,至今未发现其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本案例中,为了禁止令执行到位,司法所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所按规定为王某建立矫正小组,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切实做好教育工作。二是针对性组建宣讲小组,加大对社区矫正和执行禁止令的宣传,提高王某对禁止令的理解,进而使其深刻反省,形成自觉自律意识。三是邀请专业人员作为监督人,能定期反馈王某在公司的工作情况,反映王某专业领域的事实近况。四是对王某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疑义问题,与原判法院、检察院及时协商研究,排除疑义,形成共同意见,合力推动了禁止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