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欧阳某某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欧阳某某,1986年10月生,贩卖毒品罪,原判死刑缓期两年,现减刑至无期徒刑。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属于二次犯罪。 欧阳某某在2016年12月14日解除高危认定并给予分流。2017年6月20日上午,因无故连续不完成监区生产任务,监狱警谈话时,态度不端正,用生产用纱剪戳伤自己的手部,严重违反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依据《宁夏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进行从严级管理三个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罪犯自我认知情况 欧阳某某因虽然能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刑期过长,一直存在意见,且欧阳某某受到行政处罚导致不能正常减刑,随丧失改造信心,消极改造。在劳动中,虽然能服从分配,但劳动积极性不高,多次未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对劳动改造政策存在错误认知,对前途与未来产生习得性无助心理。存在低落、消沉、迷茫的消极情绪。 2、评估与诊断 (1)数据分析:欧阳某某在心理矫治管理系统测试中,各科目分数分别为:SAS(焦虑自评量表)得分48(T=50), SDS(抑郁自评量表)得分57分(T=53),scl-90抑郁分子得分32分(大于临界值26);抑郁得分均显示较高,有抑郁倾向。 (2)生活经历分析:根据欧阳某某自述,童年时受到的亲情关怀较少,造成了欧阳某某对于社会信任感的缺失;且受的教育低,只有小学文化,对于其三观的建立不完善;欧阳某某小学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受到不少排挤与白眼,对人与社会责任感低。 (3)精神状态:情感体验能力的减退,表现无精打采,瞻望未来渺茫暗淡,沉重的情绪忧郁总是带来自责自罪。 (4)主观方面:欧阳某某思想负担极重,自暴自弃,情绪极度消沉。欧阳某某认为:自己量刑过重,刑期过长,减刑出狱无望,且因受到处罚,同期罪犯都减了刑而自己却不能减刑,在劳动中产生对的抵触心理。 (5)客观方面:狱内生活单调乏味,循环往复,压抑无助;管理警察在对欧阳某某的谈话教育中,缺乏耐心,语言单调,过分强调监规纪律,缺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有效性谈话,导致心理教育效果不明显。 (6)综合分析 根据心理正常与异常三原则,欧阳某某对自己心理问题有自知力;自己也认为自己最近行为反常,欧阳某某的知、情、意、是统一的,无逻辑思维的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的症状;个性稳定;由此可以排除精神疾病可能。 由于狱内生活方式与减刑失望而产生内心冲突,心理冲突属于常形,排除神经症可能。 不良情绪持续约3个月不能自行化解,睡眠质量较差,劳动积极性不高,情绪反应较强烈,出现精神不振,闷闷不乐,不与人说话,忧心忡忡。 自己不能从痛苦的情绪中解脱出来,影响了改造,劳动积极性下降,对前途悲观失望,已经出现泛化。 因此,欧阳某某属于较为严重心理问题,有轻微抑郁倾向,且认知存在偏差,需心理咨询进行矫治引导。 3、咨询计划 教育小组针对近期欧阳某某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制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改造计划。 主要问题 对策 目标 措施 执行人 时间 教育改造手段简单 健全工作机制 提高管理、教育、矫治综合能力 1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关小组。 2制定工作流程。 3实施转化教育计划 余建军 段雪峰 辛同强 宋志恒 2018年9月 情绪消极抑郁倾向 多种手段心理疏导与教育 改变认知,消除不良情绪 发展健全的自我,能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 1强化心理矫治手段,实施心理咨询与矫治模式。 2完善心里档案,实时动态管理。 3采用认知疗法,改变错误认知 辛同强 咸明阳 宋志恒 2018年9月-2018年11月 劳动积极性低 量化考核方式 培养积极劳动生活习惯 1阳性强化法表扬与鼓励相结合 2劳动现场帮教与考核 辛同强 咸明阳 2018年9月-2018年11月 4、罪犯教育与心理矫治具体过程 监区心理矫治责任小组在掌握了欧阳松茂各方面详实的个人信息资料、所犯罪行的相关事实和服刑改造的思想症结后,委托副监区长辛同强、咸明阳、承报警察宋志恒专门负责教育转化欧阳某某的思想工作,在认真的分析了欧阳某某的改造状况后,按步骤计划实行措施如下: (1)监区警察余建军、段雪峰、多次面对面与欧阳某某开展谈心活动,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排忧解惑,在进一步端正罪犯改造态度、促进罪犯自觉改造上下功夫。 一是加强认罪悔罪教育。监区长余建军在与欧阳某某谈话中,教育欧阳某某深刻认识犯罪是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并从各个角度为罪犯进行谈话教育。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于法于理应该受到惩罚与改造;犯罪给家庭带来巨大变故,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和亲情关系上的障碍,争取早日出狱补偿家人;犯罪使人生道路遭受挫折,社会与人生价值得不到实现,那么就争取在监狱内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欧阳某某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后,相当一段时间思想压力大,认为是监区警察的原因,致使其不能呈报减刑。监区副监区长辛同强对欧阳某某进行政策法规集中宣传教育,使欧阳某某认识到现行减刑大的环境和改造政策,既要以正确的心理对待,又要有耐心去面对,要树立改造信心。 (2)监区心理矫治警察辛同强、咸明阳、宋志恒负责对罪犯按时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帮助罪犯回归自我,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克服异常心理。 第一阶段:2018年8月7日至9月4日。 主要对欧阳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与教育,帮助其消极情绪的调整与恢复,对其轻微抑郁心理进行干预与调整,进而发展健全的自我,能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 对欧阳某某的童年生活、学校生活、打工生涯、爱情工作,犯罪心路以及在狱内生活各方面谈及,让其回忆自己出现抵触劳动心理与错误认知的原因。咨询警察引导罪犯进行畅谈,但在这过程中,咨询警察细致分析罪犯的言行与思想,抓住罪犯在谈话过程中的重点与不合理之处,经过分析得到第一阶段的结论:= 1 * GB3①罪犯童年时受到的亲情关怀不足,父母对其关注较少,造成了欧阳某某对于社会信任感的缺失;= 2 * GB3②欧阳某某受的教育低,只有小学文化,对于其三观的建立不完善,价值观只在乎金钱与地位,严重扭曲;= 3 * GB3③欧阳某某小学毕业后就外出打工,辗转广西广东两地,受到不少排挤与白眼,对人与社会责任感低;= 4 * GB3④欧阳某某认为自己量刑过重,对劳动改造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劳动与改造没有关系,自己只是为监狱赚钱;= 5 * GB3⑤还因受到严管处罚,同期罪犯都减了刑而自己却不能减刑,在劳动中产生对抗心理。 第二阶段:2018年9月4日至10月9日。 认知心理学观点认为情绪、行为问题是错误的认知引发的;欧阳某某现存的错误认知是认知治疗的重要环节;要以合理的认知替代不合理认知与不良的情绪和行为帮助其建立健全的人格。 运用行为主义中的强化的原理,对其完成工作后进行口头表扬与鼓励,运用正强化的方法,帮助其建立积极的工作习惯,使欧阳某某热爱劳动,热爱生活。 根据和欧阳某某在前期的谈话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引导纠正;低落的情绪进行干预,对其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矫治;错误的认知调整转变。例如欧阳某某的对劳动改造的错误认知,既然犯了错误就应该得到惩罚,惩罚的手段就是劳动,但是劳动改造并不是单纯的干活,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欧阳某某理解到劳动与收获的关系,只要通过劳动就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建立健康规律的生活习惯,从而达到改变自己以前不良的生活习惯,为自己出狱后的生存打下基础。 欧阳某某还对改造失去信心,自我评价较低,愉快情绪相对较少,因此,可以运用行为矫正技术,让欧阳某某通过行为的改变获得愉快情绪体验,从而改善认知。在本案例中,结合欧阳某某的日常行为生活,让欧阳某某写出自己面对劳动与判刑之后的心路历程通过对情感以及事件积淀的回忆整理,可以反观自己的认知和态度,能使人获得新的感悟;在狱内与其他老犯交流,听听其他改造经验丰富,改造效果好的罪犯的经验。几次之后发现欧阳某某的认知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通过行为矫正技术的运用,欧阳某某已经能够走出抑郁、悲观的负性情绪,饮食、睡眠等方面趋于正常,面对劳动,面对未来。 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6至10月30日。 对欧阳某某的矫治与咨询验证其效果,欧阳某某在心理矫治管理系统中各项得分均显示正常,且与其的谈话中发现,欧阳某某情绪正常稳定,错误认知已经转变。责任警察反映,欧阳某某在最近的工作之中能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劳动热情高涨,能积极参与各项改造与活动之中去。 因此,对欧阳某某的心理矫治完成,欧阳某某认知、情绪、意志、趋于正常,SAS粗分显示正常。工作积极认真,态度良好,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决心增强。矫治效果明显,矫治完成。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对罪犯欧阳某某的教育管理及应用,经过多种措施的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与干预。目前欧阳某某情绪稳定,心理健康,认判服法,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行为养成良好,罪犯身份意识明确,无违规违纪行为,能与他犯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对自己承担的改造任务没有任何怨言。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思想端正、技能娴熟、文化知识素养有所提高。自我是非辨别能力较好,控制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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