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9日17时40分许,失主任某报警称其停在某购物广场边上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失盗,后公安干警于9月11日将盗车作案嫌疑人刘某刑拘,警方在审讯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刘某有精神异常表现,并持有叁级精神残疾证书,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在本次盗窃案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相关病史调查、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显示: 被鉴定人刘某,女、现年36岁,文盲或半文盲文化,务农。兄妹四个,本人排行老二,母孕足月顺产,幼时体智发育一般,仅念书1-2年,现仅能写自己名字或一些简单的字,与人交往尚可,平时会去与邻居玩麻将,可进行一般日常买卖。性格偏外向,个性较固执、任性、计较,有时认死理,遇事非要搞个输赢;平时无酗酒及吸毒行为,夫妻感情较好,丈夫称其命运多舛,一生坎坷,屡受挫折,诉在其8岁左右,曾有过溺水昏迷史,婚后曾怀过孕葡萄胎,经18次刮宫治疗方好转,还有剖腹产史,先后生育过四胎且都是儿子,大儿子在约5岁时失火被烧死,二儿子又是先天性残疾,半岁左右即不幸夭折,平时,因家庭矛盾与兄嫂关系不和,曾多次纠纷甚至打架而被打伤过头部,她总不肯认输,内心忿忿,多重打击才导致她“精神失常”了,曾去就医,医师讲她得了“癫痫”病,2014年11月还被当地残联评定为“叁级精神伤残”;自2000年始即有发病表现,以前发病次数不多,尤近5年来发病更甚,发病表现为:无诱因的突然失神,牙关紧闭,手脚紧绷、牙关紧闭,脸会涨的通红,呆立不语,呼之不应,有时口吐白沫,或在打麻将时会突然停住不出牌,或切菜时切到手,有时会不知转弯的径直往前走,手脚有时会抽筋,有时还会控制不住屎尿,嘴巴还会乱说话等,每次约历时10-15分钟就会自己清醒,醒后不能回忆发病时情形;天晴时还好些,一个月发病1-2次,下雨或天阴时,则经常发病,有时一天都要发3-4次,过分激动或疲劳时易发作,曾因发病时人糊涂出过4-5次交通事故,而数次受伤去看医生或住院,有一次因她发病了出车祸,车子将她都撞到树上去了,肇事的司机也跑了,且警察每次都讲是她的责任,叫她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会丢命的,事后她则往往什么事都不记得了。否认高热、脑炎、药敏及重大传染病史,有受车祸致右侧颧骨骨折史;现有二个儿子,都在念小学,体智尚可,否认家族二系三代中精神疾病遗传史。 2016年2月18日在某医院住院时行颅脑CT检查示:颅内未见明显血肿,右侧颧骨陈旧性骨折。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步入鉴定室,年貌相符,衣着适时尚整洁,接触较主动,意识清晰,注意力集中,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完整。问话能答,答问切题,语速一般,语量稍显偏多,能主动讲述个人生活经历及家庭情况,对案发经过能有个大致的回忆但自己都讲记不准确了,能进行有效的交流,未测及病理性赘述或思维松散症状,自诉有时发病前,脑子里会嗡嗡响,头显沉重;未测及感知综合障碍,未测及思维逻辑障碍、幻觉妄想及强迫性思维等精神病性症状。可问及发作性阵发性的意识丧失、抽搐、发呆等发病特点,历时约10-20分钟左右后能清醒,事后不能回忆(逆性遗忘)的表现,发病间歇期,言行表现无异常。知道今天是来做检查的,能主动配合做心、脑电图及体检、精检,嘱其回忆一下当时推人家电动车一事,她则答:“电动车,我有时一发病就会将自己的车子丢在华润万家超市那边,所以当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骑车来,也不知道在哪推的车,她的车子也没锁”。问:“你当时知道推的什么颜色的车吗?”答:“当时发病时不知道颜色,清醒后发现不是自己的车子,那时又不记得车是从哪里推来的”;问:“你是什么时候才发现自己推着别人车子呢?”,答:“大概我推着车子走了约一里路后,约是十几分钟之后我才清醒了,才发现的”;称自己发现推错车后没交给警察处理的原因是因她曾发病后拿错了别人的伞交给警察,警察叫她自己处理,因此她不相信警察。问:“你推别人的车子,是不是想偷来占为已有?”,被鉴定人则赶紧申辩道:“不是的,我也知道偷东西是犯法的,是不对的!我现在都后悔死了,我不是想偷人家的东西,我是真发病了,模模糊糊去推车走的,事后清醒了,才知道这事是做错啦。我曾几次发病了朦朦胧胧地径直向马路中间走,不知道危险也根本不能注意到汽车也听不见汽车喇叭声,怎么撞到的都不记得了,要等半天人清醒了,才知道自己又被撞了,我从来就不是一个以偷盗为生的人,不信你们可去调查---”,边说边痛哭流泪,称都是得了病害的,自己命苦命不好等话,情绪显激动,经耐心劝导后,约5-6分钟后,情绪方恢复平静,才可继续问话;问:“你发病的时候能分清白天和夜晚吗?”答:“发病的时候分不清”。问:“你发病时是什么状态?”答:“发了病旁边有什么都不知道”。问:“你发病后多长时间可以清醒?”答:“大概要十来二十分钟,是别人告诉我的,我是不记得的”。问:“清醒后能回忆起走了哪些路吗?”答:“回忆不起了,好像是大路,还碰到了人”。问:“你觉得现在应该要受什么样的处罚?”答:“要坐牢或罚款”。问:“那你今后怎么办,这个事怎么解决?”答:“以后要注意出门时要结伴而行,以防发病时再出意外做出错事来”。检查时,情感反应协调,无智能障碍,无认知功能异常,自知力完整,无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颈软,活动自如,全身有多处皮肤如头颅、右侧膝关节、左踝关节、右上肢、腰部等多处可见约1-3cm的不规则的陈旧性疤痕,余无何异常。 3.其它检查:鉴定当日行脑电图检查示:各脑区可见稍多量中波幅的7Hz的慢波呈散在性活动,可见阵发性多棘波发放。结论:异常脑电图,请结合临床;同日行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律,正常心电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刘某,女,现年36岁,农民,文盲或半文盲,已婚,年幼时有因溺水昏迷后被救活史;平时外向性格,较固执、计较、任性;可能因二个儿子意外死亡及家产矛盾纠纷被打等诱因而于2000年左右起病,表现为突然意识丧失、四肢强直、抽搐、牙关紧闭、面色潮红、呆立不语,有时口吐白沫,或切菜时切到手或大小便失禁,或径直往前走或打麻将呆立不动等阵发性、发作性发病表现,每次历时约10-20分钟后能清醒,事后对自己发病情况不能回忆,间歇期表现如常人;以往发病次数不多,尤近5年来病情加重,总病程16年余;期间断续就医,被诊断‘癫痫’,未经系统治疗。2014年在当地残联评定为:精神残疾叁级。因发病后人糊涂曾出过4-5次车祸,警察每次都讲是她不遵交规乱走路的责任,事后,她则往往什么事都不记得了。 精检: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答问切题,能配合检查,未见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接触交谈主动,未测及感知综合障碍,未测及病理性赘述、思维松散、思维逻辑障碍、幻觉、妄想及强迫性思维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完整,存有发病后逆性遗忘表现,无认知功能异常,无智能障碍。 体查:全身多处皮肤有1-3cm陈旧性疤痕,余无何异常,曾颅脑CT示有右侧颧骨陈旧性骨折,脑电图检查发现有见阵发性多棘波发放。在约半月被关押期间内,也有过3-4次阵发性发病现象。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无论从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标准来分析,被鉴定人均符合“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诊断编码:02.6),作案时处于疾病的发作期。 鉴别诊断:虽然其幼时有溺水昏迷被抢救后,日常表现较一般常人要差些,但其在溺水之后的8岁-19岁(2000年起病时)之间并未出现癫痫病发作,2016年的颅脑CT检查示仅有陈旧性颧骨骨折,无明显颅内血肿等脑实质损害的证据,因此,不支持颅脑器质性损害所致的继发癫痫的诊断;其疾病呈发作性意识丧失、抽搐时,无明显继发性获益的发病机理,且多次因发病而致车祸受伤,因此,可排除癔病的诊断;因其疾病呈现阵发性发作性出现,间歇期言行如常人,鉴定检查时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是协调的,有自知力,因此,可排除“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因其发病时间大多在白天发作,无病发于凌晨睡眠时的规律性,发病过程中无片断的错觉、幻觉、惊恐及不协调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攻击行为,而以抽搐或发呆为主要临床相,因此,也不支持病理性半醒状态(睡行症)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为一名精神残疾叁级的癫痫病患者,曾在发病后拿错了别人的雨伞,后她送给警察,警察也讲找不到失主,并叫她自己去处理,因此她产生了不相信警察的想法。回顾其作案过程,被鉴定人于2017年8月19日下午,去商场购物,买完东西后出门时,其所患的癫痫病突然发病了,此时其意识呈朦胧状态,以为自己是像往常一样,是骑了车来购物的,便在自己常停车之处,推了一辆电动车往回走,明明自己的车是绿色的,而她推的车为红色的,但她当时分辨不清车子的颜色,约莫走了10几分钟约1里多路时,她走着走着,人便恢复清醒了,此时她才发现,自己推的车子不是自己的车,而当时她又不记得车子是从哪里推来的,又不好放在路边,怕别人误会她是偷车贼。据她以往的经历,她又不相信警察,自己想当然认为,可暂替人保管好此车,待失主报警后,找到她时,再将车子还给失主,于是,便将车子推回家中了。事后被刑拘审讯及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对自己当时作案的整个过程,不能完整回忆,如她讲当时搞不清是否是骑了车来的,也不记得具体的时间,分不清车子的颜色等,就在那随便推了辆车回家,均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当时的意识是不清楚的。本次作案前,被鉴定人本来是在大白天去正常购物的,并无正常人犯盗窃案时应有的事前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对象等事情的周密计划与安排,而纯属其癫痫病发了,在意识朦胧及记忆错误状态下的一种‘推自已车子回家’的‘正当行为’;作案过程中,她也是在大白天,大方地走着回家,期间还碰到过路人,根本没有一个正常人作盗窃案时应有的‘会尽量绕道回避人群、或选择偏僻之路回家’等作案特点;作案后,在其推车回家至其被刑拘相隔的20多天内,被鉴定人一直是将车子存放在自己家中,期间既没使用,也没改装以利自己长期占用,更没将车子变卖获利等行为,其将车子推回家的‘作案目的’正如她自己在鉴定检查时讲的一样,是想等失主报案后,然后再将车子还给失主的,可见其作案的动机,本身就是想更好地保护该车,而与一般正常人盗窃作案通常是以窃取财物或占为已用为目的也完全不同。审讯及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均能认识到因自己发病时糊涂而做出这种推别人车子回家的的事是涉嫌盗窃的行为,是不对的是犯法的,也是极不光彩的,并因此感到后悔,觉得很丢人,有明显的羞耻感,称自己一贯就不是这种以偷盗为生的人,并愿意归还车子并接受法律处罚,如罚款等,且总结出教训就是今后外出时最好找个伴同行,以防自己再发病时还会做出别的什么错事来。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盗车作案行为缺乏现实动机,审讯及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对作案过程均不能完整回忆,均说明其作案时正处于其所患癫痫疾病的发病期,其作案是一种在意识处于朦胧状态下的一种病态行为。因受其所患疾病的影响,作案时其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对现实环境的识别能力及对盗窃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辨认能力均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被鉴定人在本次盗窃作案时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对被鉴定人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诊断编码:02.6),案发时处于该疾病的发作期。 (二)责任能力:对本次盗窃作案被鉴定人刘某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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