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乔某某,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1月19日投入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31年11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 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 2022年12月31日23点16分,服刑人员乔某某如厕期间晕倒, 失去意识,心脏骤停,被紧急送往监狱医院抢救,持续心肺复苏同时拨打120,2023年1月1日0点13分乔某某乘120急救车离开监狱医院急转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2023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对乔某某出具危重病人报告表,诊断为癫痫、肺部感染;病情摘要为: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甚至危及生命。2023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对乔某某出具病情证明书,诊断为:代谢性脑病;脑炎待除外;酮症酸中毒;心肺复苏后;急性冠脉综合征可能;心肌炎?昏迷;糖尿病;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期间乔某某一直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ICU病房住院治疗。 经监狱医院建议,结合该犯病情和家属申请,监区于2023年1月8日召开关于提请服刑人员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的全体警察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危重病人报告表及监狱医院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书,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全体与会民警一致同意申请对乔某某提请病情鉴定,并将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批后签署同意意见。监狱于2023年1月12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对乔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鉴定专家组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情况:患者目前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血压低,升压药维持血压,查体:刺痛可睁眼,无意识内容,查体不合作,刺痛刺激未见肢体活动,四肢肌张力低,双侧病理征未引出。该患者病情危重,有呼吸、心跳骤停风险。病情诊断为代谢性脑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七条:第1款: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1、司法局评估调查 鉴于乔某某病情危重,随时有呼吸、心跳骤停风险,监狱在委托病情鉴定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局评估调查工作。 2023年1月12日电话联系乔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沟通乔某某委托评估事宜,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20号文件、罪犯法律材料、罪犯个人在监表现、保证人情况、罪犯病情诊断书等材料传真至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司法局,并将原件同时寄出。2023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病情鉴定后,将《罪犯病情诊断书》邮寄至司法局的同时,再次电话联系,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20号文件会议决定内容第二条: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的,可以不委托开展调查评估(不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为依据,服刑人员乔某某为故意杀人罪,其病情符合本条办理规定,监狱不再等待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将同步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但会随时与司法局保持电话、传真等联系。 2023年2月15日监狱收到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司法局于1月19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23>字7号),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2、具保人资格审查 经审查,服刑人员乔某某的女儿邵某某愿意作为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邵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根据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树木沟派出所和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永安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住所,有经济收入,能够保证与被保证人居住在同一城市,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时邵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3、罪犯危险性评估审核 因该犯病情危重,昏迷意识不清,无法使用危险性评估系统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监区于2023年01月19日召开全体民警执法合议会,结合乔某某入监后于2022年04月30日危险性评估结果一般危险,以及罪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在监狱的悔改表现、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状况、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处的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综合评估乔某某再犯罪风险为一般危险。监狱狱内侦查科综合评估,乔某某因病情严重,再犯罪危险较低,危害社会可能性较小。 4、各级执法合议会议 2023年01月19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提出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法律材料、病情诊断书、具保材料、监区执法合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3年01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提请材料后,于当天召开科务会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提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提请条件,建议服刑人员乔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案件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3年01月19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人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合议:同意服刑人员乔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在全狱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2023年01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服刑人员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经审核,同意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于当日将案卷报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小黑河检察院两次派员额检察官和法医前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实地探查服刑人员乔某某病情。在此期间,检察院提出3点疑义:一是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中的代谢性脑病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不匹配,代谢性脑病为2020年新出现的医学用语,与2014年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不匹配,不能硬性套用一个法条,且代谢性脑病与第七条条款中的病情不吻合。二是乔某某未经规范治疗六个月。三是缺少乔某某近期化验单、检查单、病历等相关材料。主审员额检察官将之作为个案推至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合议,检委会后,员额检察官电话答复监狱,需补充相关材料。监狱刑罚执行科积极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沟通,但医院明确答复,无法出具病情诊断书以外的任何书面报告,由于乔某某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的病历需出院后一个月内复印。经过与医院多方沟通,医院医务处最终提供了首次病程记录病案、检查、检验、化验单等材料。监狱刑罚执行科找寻可参照材料,向检察院提供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5>司狱字127号),参照文件第一条:关于所有疾病是否都要经治疗后评估问题,罪犯病危是否可以不需规范治疗六个月。检察院召开第二次检委会,会后于2023年02月21日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乔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你局批准罪犯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连同案卷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后,局生卫处专门派人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实地探查服刑人员乔某某病情情况,对其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多方核查,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服刑人员乔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用120急救车将服刑人员乔某某依法押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与当地司法局无缝对接。同时,在全狱范围内对监狱局批准服刑人员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告。 2023年3月17日,监狱收到服刑人员乔某某死亡注销证明和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乔某某于2023年3月5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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