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及鉴定机构现场勘验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赣州市有建设项目,但施工单位未按照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完成建设项目,有的已完成部分还未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建设,施工单位现已撤离施工现场,因工程未全部施工完毕,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延误工期,开发公司急需要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入场,为固定现场施工量相关情况且预防纠纷,该开发公司于是委托赣州市某工程鉴定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对施工方离场时工程量进行鉴定核算,并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公证处对施工现场及鉴定机构现场勘验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审核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合同、通知函、委托鉴定合同、鉴定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后,受理了开发公司的公证申请。因施工现场楼栋数有十几栋,为使公证工作能顺利进行,公证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先进行了充分查看,并与开发公司、鉴定机构人员共同制定好工作方案。随后,公证处指派出经验丰富的公证员随相关人员一同来到建设项目现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鉴定人员对已完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核查,并由第三方拍摄人员对已完工程逐层详细地进行了拍照和摄像。现场勘验工作进行了七天,公证人员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十多栋楼房的每层样貌及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情况全面进行了反映和记录。最后,公证处按规定出具了公证书。开发公司也如期安排了施工建设。 开发商自行委托鉴定,因属于单方委托,容易造成对方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而公证参与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及鉴定程序的严格审查,现场勘验过程中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督,公证对现场施工情况及整个鉴定现场勘验工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减少诉讼的发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虔市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 XXXX。 法定代表人:A,男,XXX年X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 委托代理人:B,男,XXX年X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称为避免纠纷、保存证据资料需要,申请我处对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城二期项目现状及对XXXX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已完工程量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XXXX有限公司的公证申请。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上午,我处公证员C、公证员助理D、拍摄人员E、F、XXXXX工程造价有限公司G、H会同申请人公司人员I、J一同来到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城二期项目3号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G、H对该3号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人员E、F对该楼1至12层逐层进行了录像、拍照,并对鉴定人员现场勘验过程中也进行了拍摄,整个过程于当日8时30分开始,于10时05分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鉴定报告系XXXXX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所出具;所附照片为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观察结果一致;所附证物袋中光盘(经我处密封)内的视频文件系现场所拍摄内容刻录所得,与现场相符。 附件:1、鉴定报告原件(共计8页); 2、打印照片212张(共5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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