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韩某某,女,1969年02月03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宁夏青铜峡市人,捕前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韩某某因犯绑架罪,2012年03月0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2)盐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06月11日起至2022年06月10日止。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05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05月31日,送宁夏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07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1年06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韩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生活卫生制度,做到内务卫生干净整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三课”考试成绩良好。2015年04月至2017年12月计分期间,获得五个表扬奖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七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宁高法[2017]138号)第5条、第6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监区于2018年03月09日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建议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当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邀请监狱纪检监察室人员参会,审核同意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04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04月25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韩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8年04月25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全狱警察、职工、服刑人员无异议。 2018年5月8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8年05月1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5月21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罪犯韩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完成劳动任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你院裁定减刑。随后宁夏女子监狱将案卷材料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06月28裁定([2018]宁01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裁定: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6月11日起至2021年04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