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段某某,男,系宁夏中卫市个体户,现在宁夏中卫市某景区经营旅游项目;崔某某,男,系阿拉善盟某镇牧民。2019年3月,崔某某与段某某二人订立马匹租赁合同,段某某租用崔某某饲养的15匹马,用于在宁夏中卫市某景区经营旅游项目。双方口头约定好后,段某某将15匹马运走。次日,段某某发现15匹马中有3匹马有病,遂将3匹生病的马退还给了崔某某,并最终与崔某某签订了12匹马的租赁协议。后来,段某某退回的3匹病马在崔某某处休养了些天后,又自动跑到了段某某所经营的旅游区内,段某某发现后在未告知崔某某的情况下使用这3匹马,为景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一月之久。此事之后最终被崔某某发现,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于是,崔某某找到阿拉善左旗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当事人崔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组织司法所和调委会调解员对崔某某、段某某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对马匹租赁合同没有异议,只是崔某某认为,段某某初次口头约定租赁的是15匹马,但后来其中3匹马有病已退回给自己,段某某最终租赁的是12匹马。租赁协议生效后,3匹病马病愈后主动跑到段某某的旅游区,段某某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这3匹马进行旅游经营不在租赁合同范围内。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矛盾纠纷情况理清后,做出如下分析意见:第一,双方当事人对之前签订的马匹租赁合同没有异议;第二,双方目前的纠纷焦点在之前因病退回的三匹马后又自行跑到段某景区且被使用的问题上;第三,崔某某未明确提出赔偿事宜,只是希望段某某给个说法。 在充分掌握纠纷情况后,调解员确定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案。首先,调解员向段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故此案中段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段某某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后表示,自己当时确实是不应该,现在马也确实是用了,表示愿意负担这3匹马的租赁费用。 其次,调解员又与崔某某进行了沟通协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此案中崔某某虽然对其个人财产依法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对自己的财产妥善保管和加以看管,因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遗失的,财产所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崔某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明白,因自己没有看管好马匹,让它们跑到了别人的地方,自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而且崔某某也表示,就是希望段某某给自己道个歉,毕竟马已经被段某某使用一个月。此时,调解员看到双方气氛已经缓和,便趁热打铁把双方叫到一起,段某某当面向崔某某道歉,并表示要补偿用马费用;崔某某表示既然段某某已经向自己道歉,就不再追究3匹马的使用费用,只要段某某同意把马拉回去就可以了。经过调解员努力,最后段某某与崔某某最终握手言和,至此双方纠纷圆满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一番耐心沟通和协调,纠纷各方当事人都表示受益非浅,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协议: 1.段某某当面向崔某某道歉,之前段某某与崔某某签订的12匹马租赁合同不变; 2.崔某某将自己跑到景区的3匹马拉回,双方不再因3匹马的事情发生任何纠纷。 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阿拉善地区地广人稀,经常会出现牲畜走失的情况。发生此类纠纷以后,调解员应在全面了解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当地人情世故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各类一般性矛盾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