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王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2018年11月19日,王某到乌拉特中旗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王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了解了他的家庭情况、心中的真实想法,逐步拉近与王某的距离,根据其情况及特点,注重个案分析,为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主要针对犯罪危害性进行分析讲解,增强法律知识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二是成立由司法所、派出所、村委委员、家人、保证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三是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自己的情况,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外出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四是帮助树立正确价值观和价值观,通过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散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五是做好心理疏导,平复心理落差。六是鼓励他重树信心,积极服务社区、真正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王某自被判刑以后,家人、亲戚都鼓励他振作起来,但是罪犯的身份让其无所适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的规范化矫正模式中,他逐步打消了之前的顾虑,重新燃起了向往美好生活的信心。在矫期间,他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并能通过自学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个别谈话主要针对王某心理变化情况开展针对性疏导,司法所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偏见,达到矫正效果。与此同时还定期的根据王某的个人表现调整矫正方案,使其有针对性的科学化教育监管。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王某在矫期间,司法所安排王某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集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王某与他人接触,消除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王某每次都积极参加,任劳任怨。公益劳动培养了王某的公益劳动意识、服务意识,而且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从而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信心,重塑自我。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王某入矫后,根据王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自信,放平心态,与他人真诚平等相待,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和处境,是真心帮助他。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由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对王某实施教育矫正。积极落实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家访走访、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在日常考核中肯定王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使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在此过程中,王某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并表示要好好改造,遵守纪律,争取早日解矫。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辖区司法所、村委会及社会力量的不断努力,多方面入手,解决具体困难,王某对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能主动交流沟通,十分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思想上有了很大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愧疚等情绪,生活态度变得积极向上。由于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王某在矫正期间,手机签到、当面报告、思想汇报非常及时,按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学习,还自学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小结(或反思)】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平等对待。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是很多人罪行轻微,已经有了悔过的表现,心理上会有一定的阴影和创伤。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这样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有的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这些都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原则。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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