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与徐某于2009年12月1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谢某将其自有的房屋一栋出租给徐某作经营用房,租赁期限10年,租金按季度缴纳。2016年12月初,徐某按合同约定准备好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租金,可就在此时,谢某突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金,经多次协商无果,谢某仍然拒绝受领。谢某拒绝收取徐某按约定交纳的租金,想借此以徐某逾期支付房屋租金为由,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为此,徐某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其应给付的租金提存于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徐某履行了给付义务,视为其已交纳租金,履行了合同义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 XX字第XX号 兹证明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将根据其与谢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人民币计叁万元整(¥30000)提存于我处,从即日起,徐某的上述按约定交付租金之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