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被鉴定人自诉,因2018年11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全身多处损伤,后送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其伤情稳定,特委托本中心对其进行人体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日某医院住院病史 主诉: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3小时余右。查体:左侧颞顶部分别可见大小约4cm、5cm挫裂伤口,伤口已缝合。左肩部活动稍受限,可见多处挫裂伤。病理学检验:脾破裂出血。诊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等治疗,术后给予抗感染、支持补液对症治疗。出院诊断:脾破裂,多襄肾,头皮挫裂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第7、8、11肋骨骨折并胸腔积血。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缓步入室,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中下腹可见一纵形手术疤痕,左下腹压痛(±),左侧胸廓挤压征(±),左肩关节活动尚可,余(-)。 3.阅片所见 某县人民医院2018年11月23日摄CT片示:脾破裂,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第7、8、11肋骨骨折并胸腔积血。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黄某某系成年人,2018年11月2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脾破裂,头皮挫裂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及左侧第7、8、11肋骨骨折并胸腔积血等。临床予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等治疗。目前本中心检见其左肩关节活动尚可。根据两院三部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4.2之规定 ,上述损伤致脾破裂经行切除术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脾破裂经行切除术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