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1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为盐城市建湖县。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2017年11月27日,杨某到建湖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1月2日,县司法局收到杨某法律文书后,通知其按时到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发现其电话停机,经与法院联系无其他联系方式,立即通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去其家中寻找无果。期间,司法所多次与派出所工作人员到村里及其家中等处寻找均未找到其本人,其家人也无法与其联系。直到2017年11月27日,杨某才到建湖县司法局报到,超过入矫报到时间二十日,不足一个月。杨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为严肃法纪、惩处违规、震慑当事人,司法所及时启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司法所走访调查杨某家庭人员、其住所所在地村委会、周边群众等,逐一制作调查笔录,调取了杨某通讯记录、微信联系等信息化核查的证据材料,并提取公安派出所协查结果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材料,及时提请呈报。 2.评审合议。2017年11月28日,司法所向建湖县司法局提请集体评议会办,根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合议和法制审核,决定提请给予杨某治安管理处罚。 3.依规提请。建湖县司法局及时向建湖县公安局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12月6日,建湖县公安局根据建湖县司法局对杨某治安管理处罚提请建议,经认真调查核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立即送达执行,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建湖县司法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杨某行政拘留期满回家后,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有了明确增强,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端正,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全程监督:一是在杨某超过入矫报到时间二十天,不足一个月情形之时,县司法局第一时间通报县人民检察院,明确行为性质,并联合开展训诫;二是在取证过程中,与县检察院联系,请求指导,确保调查行为规范性与合法性;三是提请过程中,主动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列席集体评审会议,就提请依据、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提交查阅,并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杨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杨某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成课件,在集中学习时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同时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起到较好的警示效果。

【小结】

治安管理处罚是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惩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甚至可以说是社区矫正到收监执行的“分水岭”,对于在刑意识差、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较好的威慑力,能够及时警醒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端正矫正态度,更好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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