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男,1976年3月9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18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2018年1月11日,潘某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 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在谈话中了解到,潘某妻子是智力残疾,孩子还在上小学,全家都靠潘某打工维持生活,但是在危险驾驶(醉驾)时潘某发生车祸,致使自己双目失明,这让原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极其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安排潘某参加了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举办的以就业技能指导为内容的分类集中教育,让其先掌握一些就业技能及就业政策知识,为今后的择业打下一定基础,同时也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走向违法道路。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在综合考虑潘某的情况后认为,潘某视力残疾,就业范围狭小,很难找到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为此,司法所同其亲属做潘某的思想工作,改变其认为“就业=很容易挣钱”的错误思想,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培训,适时向其提供适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司法所考虑到潘某家庭生活困难,矫正小组积极联系村里及民政相关部门帮其办理了低保,并评为贫困户,以缓解其生活压力。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后,鉴于其无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并需要看病就医的实际情况,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积极与街道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帮助其申请年度贫困救助资金,为潘某申请到救助金5000元左右,为其治疗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防止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潘某的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组成,制定了以教育、疏导、感化、改造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经常性走访,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解决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教育引导其积极向上的生活,同时对其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在监督管理潘某的同时,对其多些关怀和鼓励,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增强矫正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和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时对潘某家庭进行经济救助,同时考虑其生性多疑敏感,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重拾生活信心,积极配合治疗,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积极与村委会、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在春节时送去米面、食用油、慰问金等生活必需品,对其家庭进行经济扶助。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潘某经常在其哥哥家借住,于是司法所对潘某哥哥进行了上门走访,劝导他们多对潘某提供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会适应性帮扶,在矫正期间,潘某一家办理了低保,纳入了贫困户,解决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经过帮扶潘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积极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情况较为特殊,他眼睛全盲,无经济来源,同时还要负担较为沉重的医疗费用,如果工作人员对其处境漠视不管,可能会造成他走上极端的道路。本案例中工作人员付出极大的耐心、爱心,帮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寻找就业机会,又帮助他办理低保、贫困户,还引入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扶,竭尽所能帮助他渡过生活难关,树立重生的信心,也促使他改过自新,顺利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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