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万某某,男,1959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2021年3月17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21年4月1日,万某某到泰兴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因人施矫,制定个性矫正方案。万某某本人高中学历,但年龄过大,对于法律知识掌握不够,虽然知道自身行为存在过错,但对于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认罪悔罪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万某某和妻子均患重病,家庭十分困难,生活上无人照料,万某某对社区矫正的态度较为消极。司法所针对其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注重心理矫治,开展救助帮扶,修复社会关系,重新融入社会”的矫正重点。在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利用个别谈话、入户走访、节日慰问等与万某某拉近距离,在日常管理中不断向其传达正确价值观和是非观,帮助其学习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达到认罪悔罪、重新做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考虑到万某某年龄大、身体健康状况,司法所不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 (二)适度干预,提供心理健康支持。万某某年龄大、患有胃癌,妻子曾因脑癌手术且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目前在家休养。二人育有两女,均已结婚,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赡养父母。万某某对生活失去希望,存在悲观厌世情绪,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消极。司法所遂联合村委会为其建立特别帮扶小组,面对面倾听万某某“诉苦”,帮助其疏导内心压力;引导参加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健康讲座,观看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丰富其精神生活,增加法律知识;安排力所能及的有偿社区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家庭经济情况;组织参观红色基地等强化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全新的教育方式使万某某心灵上受启发、精神上受洗礼,净化灵魂,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经过一段时间后,万某某心态得到积极改变,并表示一定会接受矫正,争取顺利融入社会。 (三)人文关怀,实现有温度的执法。考虑到万某某家庭困难,春节期间,司法所为其和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帮扶救助资金。工作人员多次走访万某某女儿,介绍万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让其女儿多关心万某某生活,通过家庭温暖促使其更好接受社区矫正,树立起生活信心。2022年3月,泰兴市突发疫情,考虑到万某某身体状况,司法所主动联系所在村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核酸检测。万某某深切感受到政府关怀,表示“政府没有放弃我这个罪人,我一定会好好表现,不辜负政府对我的关心。” 目前万某某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表现良好,生活也已步入正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本案中,万某某因家庭就医支出大,经济困难,导致其迫切想要增加经济收入,没有抵挡住暴利的诱惑。工作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帮助他正确认识犯罪的严重后果;通过加强教育帮扶,有针对性地了解其生活、家庭情况,及时将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及家人的情况反馈给民政、残联等部门,落实政策救助,解决生活困难;通过组织参加集体活动,树立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心态,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