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监狱因犯诈骗罪服刑人员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黎某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黄县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2019年8月14日交付江西省南昌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21日,南昌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黎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据此,会议认为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能够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送江西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建议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但黎某某具有法定从严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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