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女,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2013年8月2日,陈某到信丰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陈某因没有掌握生存技术,很难找到工作,只是在建筑工地上做小工,收入微薄。其丈夫傅某因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家中一个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执行地司法所了解到情况后,积极与信丰县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安排陈某参加了信丰县劳动就业局组织的工艺品制作和缝纫技术职业技能培训。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由于陈某需要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加上其所犯盗窃罪的因素,到多家企业面试都碰壁。司法所所长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多次到其住所周边的企业沟通协调,在司法所长的沟通和担保下,信丰县工业园一家大型玩具企业终于同意给陈某一个工作机会,试用期三个月。陈某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在试用期内各方面表现良好,赢得了企业的信任,企业和陈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使其有了一份收入较为稳定的工作,并且工作地距离住处不远,也不影响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也能照顾到孩子。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因陈某丈夫在监狱服刑,儿子年幼,且陈某本人务工收入不高,使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陈某经常居住地是在信丰县城区街道,但其户籍地是在信丰县的其它乡镇,为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民政所工作人员,共同协助陈某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了部分家庭生活来源。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每年春节,司法所都会对陈某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积极为其向居住地的镇政府争取救助资金和生活物资,每年为其向居住地的镇民政部门争取到临时救助资金1000元。司法所所长多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对陈某家庭进行慰问帮扶。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在陈某报到入矫后,成立了矫正小组,为其制定了矫正计划,签订了监管协议。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陈某进行走访,通过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其思想、生活和工作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并为其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陈某小孩到了就读幼儿园的年纪,但其户籍不在居住地,无法就读信丰县城公办幼儿园,又因其家庭经济困难,也上不了信丰县城的私立幼儿园。司法所了解到该情况后,及时与信丰县教育局及县某公办幼儿园努力沟通协调,最终信丰县某公办幼儿园同意陈某小孩就读,为其减免了就读保教费,并争取到每年900元的助学金,切实解决了陈某孩子在县城入园之困。同时,司法所还牵线搭桥,联系社会爱心人士邱某与陈某孩子进行“结对帮扶”,每年资助陈某孩子生活费用5000元。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走访看望陈某及其孩子,赠送衣物、玩具、鞋子等生活用品,在司法所关心帮助下,陈某重拾生活信心,积极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该案例是司法所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开展教育帮扶的一起典型案例。司法所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由于户籍不在其居住地,家庭经济困难,小孩上不了居住地的县公办幼儿园,也上不了县私立幼儿园,导致个人情绪波动较大的情况后,依照《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的规定,主动与其丈夫所服刑的监狱取得联系,开具了服刑证明,努力与信丰县教育局和县公办幼儿园沟通协调,顺利解决了陈某小孩就读县公办幼儿园的问题,同时,帮助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争取到临时救助,动员爱心人士与其“结对帮扶”,解决了其后顾之忧。 针对陈某没有掌握生存技术的情况,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的规定,主动帮助其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使陈某深受感动,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真诚悔过,依法依规报到,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通过其的积极努力改造,顺利解除了社区矫正。其在监狱服刑的丈夫得知情况后也积极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信丰县司法局以及执行地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以人为本,细化矫正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差别化矫正,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困难。通过用心用情,温暖帮扶,感化社区矫正对象,使他们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矫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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