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2014年2月10号被送入天津市长泰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21日,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监区提出对罪犯赵某某拟提请假释,4月18日和平司法局作出评估报告,2017年5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长泰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某自入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两个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积极履行财产刑。结合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对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一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该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赵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5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作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赵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6月9日,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完毕,同意提请假释。后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某某假释案件立案并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于6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对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对罪犯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