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股骨骨折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21时51分许,当事人金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公路某路段时,与由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况某全身多处外伤,住XX市人民医院治疗,现治疗终结。故被鉴定人况某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人体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人民医院病历摘要(住院号:0109045):况某于2017年11月01日因外伤致左髋部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入院,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左髋部稍肿胀,左髋部压痛明显,肢体纵向叩击痛明显,患肢运动功能明显受限。DX及CT提示左股骨大转子骨折。诊断:1)左股骨大转子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消肿止痛、对症等处理。 2017年12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二)法医学检验 (一)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二)使用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三)文证摘录 XX人民医院病历摘要(住院号:0109045):况某于2017年11月01日因外伤致左髋部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入院,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左髋部稍肿胀,左髋部压痛明显,肢体纵向叩击痛明显,患肢运动功能明显受限。DX及CT提示左股骨大转子骨折。诊断:1)左股骨大转子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消肿止痛、对症等处理。 2017年12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2、XX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公交认字[20XX]第NXXXX号:况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四)检验所见 1、神志清楚,言语清晰,对伤史回忆清楚,步行入室,检查合作。 2、左髋部压痛,左髋关节活动障碍。左髋关节活动范围:前屈75°后伸10°外展35°内收10°外旋30°内旋30°,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3.3%(祥见附件图片)。 3、复阅高安市人民医院DR(550459、559863等):左股骨大转子骨折。

【分析说明】

1、根据病痣记载及本鉴定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况某系左髋部等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属钝器伤,符合车辆作用所致。 2、本例伤者况某系车祸致左髋部外伤引起左股骨大转子骨折等,虽经保守治疗,仍遗留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经检测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3.3%,其损伤程度根据赣高法【2013】22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脊柱、四肢损伤5.9.3.a)款之规定被评为轻伤一级。 3、本例伤者况某系车祸致左髋部外伤引起左股骨大转子骨折等,虽经保守治疗,仍遗留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经检测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3.3%,其伤残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致11)款之规定被评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况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被鉴定人况某伤残程度被评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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