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监狱服刑人员邱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邱某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捕前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农场,因强奸、故意杀人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以(2005)农六法刑初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98.20元,刑期自2005年9月19日起,经五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21年8月20日止。于2005年11月9日调入兵团乌鲁木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邱某某提请减刑案。邱某某在考核间隔期内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计个人得失。特别在从事劳动组长期间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综合累积分216.6分,2016年全年、2017年全年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排一监区第二名。 罪犯邱某某判决时未成年且刑期较重,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较大,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复核。邱某某父母系四川在疆务工人员,收入一般,但父母在判决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目前邱某某父母每月定期来监探视,邱某某改造表现稳定,积极参加劳动生产。经监区集体会议研究,邱某某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邱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邱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邱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邱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邱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邱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7日,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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