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张某与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张某与艾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两人决定结婚。2017年10月,在双方媒人的见证下,张某父母付给艾某父母10万元结婚彩礼,并为艾某购买了黄金首饰(戒指两个、项链一根、手链一根、吊坠一个)和苹果手机一部。2018年1月,双方仅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之后,张某多次要求艾某办理婚姻登记。艾某认为目前张某名下已登记有一套房产,为避免两人购新房时按二套房缴纳契税,等买了房子后再去领结婚证。想到两人已有买新房计划,张某就未再催艾某领结婚证。 2018年2月,张某父亲将自己名下12万元存折给夫妻俩以资助他们购买房子,张某把存折和自己的银行工资折都给了艾某保管。6月,艾某以两人感情不好为由从家里搬出。张某多次到艾某住处接艾某回家,艾某拒绝并提出分手。在艾某回家无望的情况下,张某要求艾某返还给付的彩礼钱,同时将上述两个存折上的钱返还。艾某以两人办理了结婚仪式并生活在一起为由拒绝退回彩礼钱,并否认用过存折上的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张某申请新余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婚调委)进行调解。市婚调委征求艾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首先是了解双方是否愿意和好。张某认为两人感情尚好,平常吵架也比较少,艾某的离家很意外,愿意和好。但艾某表示两人结婚太仓促,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再加上两人在异地工作,只是“周末”夫妻,两人间没有感情,不愿意和好。 鉴于艾某没有和好的意愿,调解员重点了解了两人在财产方面的争议。张某指出自己家给付了10万元彩礼钱和一些黄金首饰。艾某认可黄金首饰,但否认收到彩礼钱。对于12万元的存折和工资折,艾某声称存折不是自己的户名,自己没有到银行取过钱,更别说用钱。 由于双方对事实的描述相差很大,且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加大。针对男女双方关于彩礼和存折是否返还、如何返还问题,市婚调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了案例讨论分析,认为给付彩礼钱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只是短时间生活在一起而没有登记结婚,双方分手时彩礼钱应当酌情返还;另外,如查实艾某私自用了12万元的存款和张某6个月的工资,艾某应当返还。 调解员根据法律家的意见,首先与张某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了彩礼钱给付的过程及具体的参与人。走访了双方媒人,查看了张某给付的彩礼钱的银行流水,从而认定了彩礼钱给付的事实。此外,张某提供了艾某三次独自出省旅游的车(机)票,并提供了银行帐户在艾某外出所在地的银行取款记录,共10万元。至于艾某私自取用其工资款的诉求,张某未提供出证据。 掌握到这些情况后,调解员与艾某进行了多次沟通,起初艾某矢口否认收受彩礼钱和外出时取款的事实。后调解员拿出证据,反复摆事实、讲道理,艾某最终承认自己父母收到了10万彩礼。见此调解员趁热打铁,向其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指出彩礼钱其理应返还给张某家。听此,艾某表示先前办理结婚仪式时,已经用掉一部分,现只能返还剩下的5万彩礼钱。同时,在调解员的劝解下,艾某也承认曾取款10万元,表示愿意返还8万元,但其表示现在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愿意用张某赠送的黄金首饰抵2万元现金。 调解进行到这里,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调解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再次确认了双方诉求后,向张某指出,其主张的12万元存款中的2万元和工资款没有证据证明是艾某取用,且艾某家因举办二人婚礼确实使用了一部分彩礼钱,加之两人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建议诉求适当降低。接着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女方返还男方6万元彩礼钱、9万元存款。听此方案,双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接受,均觉得自己吃亏了。见此,调解员再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向张某列婚礼仪式花费明细,向艾某讲男方家庭的不容易,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劝解双方当事人毕竟两人曾经有过一段不错的感情,大家好聚好散,不要为了钱闹得不愉快。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数额渐渐接近,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某日,张某和艾某双方共同到市婚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二、艾某归还张某购买的用于结婚用的黄金首饰,具体包括:戒指两个、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吊坠一个。购买的苹果手机由艾某继续使用; 三、艾某一次性返还张某现金13万元(其中彩礼钱6万元); 四、双方日后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不再找对方麻烦。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面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以和为贵”,先劝和,在劝和行不通时,调解员运用法理和情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兼顾当事人情况,努力缩小差距,防止矛盾升级。 通过详细沟通,在充分了解纠纷原委、掌握证据的基础上,调解员示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加持情理劝解,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一场纠纷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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