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王某某与陈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某日,王某某向仪征市农商银行某支行借款30万元,於某某、陈某、胡某某以及仪征某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该借款名为王某某,实际使用人却是於某某。该款于2020年2月底期限届满,於某某因资金困难,无法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借款。该银行要求担保人陈某等人兑清借款及利息31.5万元,但是鉴于於某某公司已经衰败,怕帮其偿还借款后,於某某以后无法归还,所以不愿意代为偿还,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首先了解纠纷焦点。通过调查了解、事实认定,各方当事人确定应偿还银行的金额共计为31.5万元,实际偿还人应为於某某,於某某公司倒闭无力偿还,遂由担保人陈某、胡某某代为偿还,胡某某无力代偿,虽陈某有能力偿还,但是怕帮其偿还后,於某某不会将钱归还给自己,所以一直不愿意代偿,调解员告知陈某,陈某作为担保人有义务代偿,否则银行起诉可能会列入失信名单,对其以后的生产经营、生活有影响。陈某要求於某某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自己,但是於某某认为自己房子估价已经超过了要偿还的金额,怕陈某私自将房子卖给他人。于是调解员锁定此次矛盾调解的焦点是让陈某承担担保人的义务代偿银行借款,同时消除其心理担忧,妥善解决其代偿后能够向於某某合理索偿的事宜,也就是在房产上做好协议。 其次找到解决方案。通过初步调解,於某某和陈某初步达成由陈某代偿银行借款及利息,於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某镇房屋转让给陈某作为抵押的意见。通过估价协商,双方愿意以45万元的房价成交,但於某某日后还想要从陈某手中回购此房屋,不想让陈某转卖给他人,遂调解员建议双方设定五年的回购期,回购期内陈某不得将房屋转手他人,於某某可以以45万元回购,同时按年利率9.7%支付利息作为房价升值补偿。逾期未回购的,则表示自愿放弃,陈某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处置买卖房屋。然而陈某对调解员的建议并不同意,一是一下拿不出45万元现金购置房产,称最多只有35万元,二是不愿意在全额支付房产的前提下给於某某五年的回购期,认为太长,期间自己收益甚少。但是於某某短期内确实也拿不出资金回购。于是调解员再次讨论办法,让陈某先兑付35万元房款,用于偿还银行31.5万元,剩余3.5万给於某某。剩下10万元先由陈某下欠,作为於某某回购期的押金,如果逾期於某某仍未回购,则放弃押金10万元,房产完全归于陈某所有,双方办理过户手续。陈某看到五年后逾期不能回购表示自愿放弃,在这样的前提下,看到自己的利益机会,这才表示愿意接受此调解方案。 通过调解讨论、细节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为双方签订协议书,规定陈某在2020年7月前兑现房款35万元,其中31.5万元归还银行借款,3.5万元汇入於账户。同时於某某将指定的房屋交给陈某。五年内,於某某有权以35万元回购房屋所有权,按照9.7%年利率支付利息,五年满未回购则放弃陈某欠的10万元购房款。协议同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讨论、细节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为双方签订协议书: 1.陈某在2020年7月底前兑现房款35万元,其中31.5万元归还银行借款,3.5万元汇入於某某账户。 2.於某某将指定的房屋交给陈某。 3.五年内,於某某有权以35万元回购房屋所有权,按照9.7%年利率支付利息,五年满未回购则放弃陈毅下欠的10万元购房款。 4.协议同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

【案例点评】

此案例涉及到担保连带责任偿还、房屋抵押等纠纷,首先担保人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对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债务进行代偿,其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保证担保人的合理权益,对于房产抵押的具体方式和细节调解员可以为双方主持协商解决,本案中通过房屋转让、设置回购期的方式妥善化解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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