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被人用拳头打掉牙齿,现要求进行人体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黄某某在宁都某某医院门诊部2019年1月30日口腔全景数字化X线诊断报告检查所见:左下1和左下2牙体缺失,牙槽窝明显。左下4和左下5缺失,牙槽骨恢复完全。右下1和右下2、左上1左上2和右上1右上2无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1)被鉴定人黄某某,神清,跛行入室,检查合作。 (2)面部有多处点条状皮肤擦伤。 (3)上唇粘膜有两处粘膜下出血,中央的0.6cmx0.5cm,右侧的1cmx0.6cm。 (4)左下切牙及侧切牙缺失,相应牙槽窝有空洞和凝血块。 (5)左上右上切牙侧切牙以及右下切牙侧切牙有I度松动,无叩击痛。 (6)阅黄某某的宁都某某医院门诊部2019年1月30日口腔全景数字化X线片见:上下牙列牙槽骨有萎缩,萎缩程度超过2/3。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黄某某有左下切牙和侧切牙缺失,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第5.2.4 q)之规定,两颗牙齿缺失可以鉴定为轻伤二级;但黄某某的牙槽骨萎缩程度超过2/3,其余未损伤的切牙和侧切牙有I松动,依照4.3.2条之规定,将黄某某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黄某某有左下切牙及侧切牙缺失,因上下牙列牙槽骨萎缩程度超过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