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鄢某某,男,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刘某某2010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某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三天后,刘某某离开鄢某某家中回到赣州石城县,至今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未生育小孩。刘某某现在石城县横江镇尼姑庵中。自2010年11月25日起,分居十二年,鄢某某一直无法与刘某某取得联系。 2022年3月14日,鄢某某的父亲鄢某华经泉港镇司法所指引来到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鄢某华儿子鄢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低保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申请事由离婚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曾在赣州执业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朱丹凤律师担任鄢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朱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和在丰城赣州两地来回奔走调查取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鄢某某在婚前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本案究竟是应直接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判决离婚。基于上述事实,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离婚事宜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婚后感情方面看,双方并非跟正常夫妻一样同居,双方仅同居三天。两人既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从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两人无法进行言语沟通。自2010年11月25日后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分居十二年,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证明辩护意见,朱律师先到丰城市泉港镇找到当地居民委员会开具分居事实的证明、又到赣州市石城县横江镇烟坊村向书记询问并让村委会出具证明。 通过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分居证明、烟坊村书记的询问笔录及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赣州石城县法院支持原告鄢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点评】
感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仅三天就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三天就分开,被告在赣州石城县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残疾人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对于残疾人与其配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应当更加慎重。本案中,原告鄢某某因精神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离,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让残疾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妥善保护了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