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017年6月12日,陈某某到余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10月11日上午,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检验时发现,陈某某当天的活动范围超出规定的区域,经核查,陈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外出请假手续。 2.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针对陈某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超出规定区域活动情况,10月1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得知陈某某于10月8日和朋友一同前往云南旅游,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余江,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整个通话过程都进行了录音。同时,派工作人员到陈某某的家中实地走访,通过与其妻子、父母谈话核实,确认其违反规定外出的事实。鉴于以上情况,司法所依法依规向县司法局提出建议,给予陈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查阅了社区矫正监管平台记录,司法所关于陈某某未请假外出的情况说明,赴陈某某家中调查的谈话笔录,以及其他音像资料,确认陈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5日,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请余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余江县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部门进行集体评议和审核,经余江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陈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开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6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陈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某认识到,如果他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其后果非常严重,陈某某之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未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15日,县司法局将对陈某某的警告决定书通报了县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将陈某某违反外出规定被警告的情况编写成教育案例,用于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外出请销假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

【小结】

落实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是严格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还可以以点带面,达到教育多数人的效果。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作用,提升技防水平,有效实施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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