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梁某某,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以(2002)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4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宁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02年4月24日入监服刑改造。 2004年11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1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宁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4月1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银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1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银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7年9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宁01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梁某某自改造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9年下半年各课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银川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罪犯梁某某本次减刑周期内共获得6个表扬奖励。 经2020年4月11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梁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5月29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6月3日银川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规定,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0日将该犯的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内无异议。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未发现你狱评审委员会对罪犯梁某某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梁某某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0年8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20年8月3日将(2020)宁银狱有期减字第(2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19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9年下半年各课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本次减刑周期内共获得6个表扬奖励。但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及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且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在狱内有超标准购物消费违反监规的行为,建议你院对罪犯梁某某裁定减刑时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银川监狱报送罪犯梁某某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公示期间内无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宁01刑更24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银川监狱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梁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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