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日晚,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公司员工孟某,在公司组织的年会聚餐中醉酒,公司安排孟某同事开车送孟某回家。在送至孟某租住的昆山市某小区大门口时,孟某同事称孟某拒绝他们送到家中,坚持自行回家,孟某同事遂驾驶离开。次日中午,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有群众发现孟某在小区附近的农田里死亡。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孟某下车走进小区后又从大门走出。后经法医鉴定系猝死,排除他杀。 孟某父母、配偶等家属闻讯后,找到孟某公司,要求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丧葬费等损失1100000元。某公司认为,孟某虽然是公司员工,但公司对其意外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在人道主义范围内补偿100000元。双方争持不下,遂向苏州市工业园区某社区工作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此纠纷后,指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总结出本起纠纷主要存在3个争议焦点:1.孟某家属应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2.本起纠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3.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孟某家属应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孟某家属认为,孟某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聚餐后出事,应当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公司认为,其已为孟某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应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调解员向双方释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醉酒死亡、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中,孟某因醉酒在暂住处附近的农田意外死亡,不符合工伤的申请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做出孟某的死亡工伤认定,且某公司为孟某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故本起纠纷不属于工伤赔偿案件,孟某家属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 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本起纠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调解员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孟某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关于死亡赔偿金,孟某死亡时已满27周岁,因江苏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故应按照江苏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0152元计算20年,认定为803040元(40152元×20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孟某家属主张孟某父母、儿子三人均为被扶养人,调解员认为,孟某父母均已满53周岁,未到退休年龄,未有证据证明孟某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不应认定为被扶养人。孟某儿子孟乙已满4周岁,应当按照江苏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其18周岁,同时扣除孟某配偶何某应当负担的部分,认定为185031元(26433元×14年÷2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孟某死亡给家属造成了极大痛苦,结合苏州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标准,认定为50000元。关于丧葬费,按照江苏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2684元,计算6个月,认定为36342元(72684元÷2)。关于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考虑到孟某家属均从河南省赶赴苏州地区处理丧葬事宜,酌情认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1079413元。 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孟某家属认为,某公司组织公司年会,未能将醉酒员工安全送至住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安排孟某同事送孟某回家,是孟某坚持送到小区门口,结果又自行外出导致意外死亡,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提供人道主义补偿。调解员释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举办年会聚餐是对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有利于增进公司团结和凝聚力,值得肯定。但是公司作为年会聚餐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有义务维护聚餐员工的人身安全,包括负有提醒员工避免过量饮酒、通知醉酒人家属和协助照顾、帮助醉酒人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因为正常人醉酒后极易处于意识模糊或者无意识状态,无法预知危险、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公司在明知孟某醉酒的情况下,安排的其他员工未能将孟某安全送到住处或交给其他亲属照管,而是仅送至小区门口便驶离现场,即便公司称孟某坚持只让送至小区门口属实,公司方也应遇见到将醉酒的孟某单独留下的危险和后果,故认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方应对孟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至于孟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调解员释明,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和酒量应有充分的了解,具有控制自己饮酒不过量的能力,应当遇见到醉酒容易引发各种不确定的危险。其在公司年会中不顾及自身酒量,过量饮酒,放任自身醉酒事实的发生,故应对自身因醉酒意外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调解员向双方建议,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377795元(1079413元×30%)。后某公司总体认可了调解员的调解思路,同意赔偿370000元。调解员劝说孟某家属稍作让步,以便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如果调解不成诉讼至法院,还需要垫付诉讼费、支付律师费以及承担诉讼期间亲属的食宿等费用,最后孟某家属接受了该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8年1月,双方共同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苏州市某公司赔偿孟某父亲孟甲、母亲高某、配偶何某、儿子孟乙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失370000元。 2.上述款项分2期支付,苏州市某公司当场支付7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孟某尸体火化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 3.双方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孟某家属不再向公司聚餐人员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醉酒意外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作为聚餐的发起人、组织者以及同餐劝酒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份额的赔偿责任,各地做法相对不一。在调处本案过程中,调解组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彻底摈弃捣糨糊、和稀泥的做法,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调查求证,综合考虑个案中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与聚餐人员关系、醉酒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各方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形,确定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份额,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计算赔偿范围和标准,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此举有效保障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节省了人力、物力等诉讼资源和成本,也可为类似案件的定性调处提供借鉴,还能对广大群众起到普法教育作用,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