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张家港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袁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袁某,男,1974年12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2020年11月10日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2020年11月23日,袁某到张家港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张家港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执行地司法所在其入矫宣告时,明确告知袁某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在以后的日常教育过程中,多次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教育,警示其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0年12月23日,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每日定位核查,发现袁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张家港市前往苏州市某城区。工作人员立即与袁某取得联系,责令其即刻返回司法所说明情况。袁某以工作紧急为由,未立即返回,直至12月24日下午才返回家中,也未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月25日,司法所将袁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相关材料上报张家港市社区矫正机构,并提请给予袁某警告处罚。随即张家港市社区矫正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认定袁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后,不及时改正错误,仍滞留外地,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违反外出规定且情节较重,应给予警告”的情形,决定对袁某作出警告处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12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袁某,送达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为袁某使用了电子定位装置,并对袁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向袁某重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告知其应正视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此次警告为戒,如果再次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依法将会受到严惩,甚至可能被提请撤销缓刑。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袁某在受到警告处罚后,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表示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管。在此之后,袁某能够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违反关于外出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在明知违法违规将受到处罚,仍存有侥幸心理,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及时予以警告处理,同时以案释法,趁机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其深刻认识违法违规根源,切实反思自身过错,坚决防止再次违法违规甚至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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