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陶某某,女,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居住地为江苏省灌南县。2017年11月16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2017年11月30日,陶某某到灌南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陶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矫正小组建立后,灌南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工作人员对陶某某宣告了遵纪守法、报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外,还重点宣读了禁止令的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要求陶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的有关活动。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居住地司法所加强对陶某某的走访核查工作,准确了解掌握其遵守禁止令的情况。每月对陶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禁止令。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困难及处置情况。陶某某被禁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的有关活动,使其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为正常维持其家庭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周边的企业联系,经过努力,陶某某进入某木板厂工作,月收入1800元,解决了陶某某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陶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未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陶某某还表示已经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会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争取早日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中陶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禁止令,禁止其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要在严格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的同时,注重社会帮扶,针对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落实具体帮扶措施,降低违反禁止令的概率,确保社区矫正刑罚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