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燕某某与某工程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燕某某于2020年2月某日入职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磨具工工作。2021年2月某日晚,许燕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后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近15万元。 2021年7月某日,燕某某向永修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县劳动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初步审理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该矛盾纠纷,遂经仲调对接程序,委托某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查阅事故认定书、医院诊疗记录、工作记录等,基本查清了纠纷基本情况。燕某某于2020年2月某日入职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磨具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未办理工伤保险。2021年2月某日,燕某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摩托车撞伤,致其头部、躯干部、左脚等不同程度受伤,治疗费用近15万元。目前,肇事方已赔付医疗费用及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 调解员在查清争议的基本情况后,组织召开了第一次调解会议,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燕某某认为,其本人与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0余万元。另外,因交通事故导致自己身体已经不适宜继续从事磨具工工作,故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认为,燕某某已经结束了当天的工作,且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公司范围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且,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对医疗费用及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进行了赔付,故公司不应再另行支付工伤待遇。同时,公司与燕某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用工协议,协议还未履行完毕,且公司不能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人员代替燕某某的工作,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调解员经过第一次调解会议,基本理清了争议的症结,双方对劳动合同关系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均予以认可。关于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调解员明确要求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协助燕某某前往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就燕某某是否能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协议,要求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协助燕某某前往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 之后,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结束工作下班途中,且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燕某某为轻度运动障碍,鉴定结果为6级伤残。 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鉴定书后,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第二次调解会议。调解员向争议双方出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争议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燕某某在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根据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燕某某确已不适合再从事磨具工工作,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为燕某某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根据燕某某的请求解除劳动协议。 经调解员释理释法,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当即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全额支付燕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意燕某某的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最终,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燕某某与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燕某某与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自即日起解除; 2.永修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燕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必要的交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6万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可能引起重大矛盾纠纷的事件。就整个调解过程来说,人民调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调解员在调解中耐心细致、循序渐进,讲法律、讲责任,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争议焦点、深入研究法律依据,要求用人单位协助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划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实现合情合理合法,做到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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