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徐某、邹某于2010年4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日生育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7月×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徐某抚养,且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之后,儿子一直跟随徐某一起生活。现徐某在浙江嘉兴购置了房产,欲将孩子的户口迁入浙江,但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发现《离婚协议书》上儿子的名字与户籍登记的名字不一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要求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中孩子的名字进行更正。 当事人徐某、邹某来到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并向公证员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与公证书的使用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后,并向相关部门及人员核实了情况,根据徐某、邹某的意思为二人起草了《声明书》,并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徐X华,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X区XX大道XX号XX栋XX单元XX室。 邹X英,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住址:江西省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徐X华、邹X英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徐X华、邹X英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