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重庆市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工地保安,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015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以(2014)银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2015年6月24日入监,同年9月15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一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4次。建议对罪犯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日固原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评审通过,建议对罪犯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3月7日,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8日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检察院于3月17日出具了检察意见:拟对罪犯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3月30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罪犯钟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决定对罪犯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宁04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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