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未成年人张某遭受校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江西省九江市某县乡镇小学六年级下晚自习放学时,该校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学校操场附近看到该校老师刘某在玩手机游戏,于是上前和刘某攀谈,问其游戏好不好玩,后被刘某打了几耳光、踢了两脚。次日,张某精神状态出现异样,被老师及家人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精神状态不佳先后被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省第五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等医院接受治疗。张某父母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和老师刘某承担侵权责任。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老师刘某按鉴定意见承担10%的责任,但因为刘某垫付的金额已超过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款数额,故对原告要求刘某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的父母对该判决不服,于2021年12月3日到江西省九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张某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并且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九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当即决定批准其申请,并依法指派本中心范庆银律师承办此案。 范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张某父母多次交流,认真查看了一审所有材料,并综合分析了案情,得到张某父母授权及时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教师刘某与学校承担此次侵权的全部责任。 2022年3月4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律师依法出庭,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县乡镇小学在本起侵权事件中存在以下过错。1.违反上级规定上晚自习。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走读生不上晚自习。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表》的通知规定,小学生走读生每天上午到校时间为8:00,每天下午到校时间为13:50,每天下午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6:30。学校的行为导致上诉人学习压力过大,不能得到充足的休息时间,并且没有保证张某在校区内的安全。2.某县乡镇小学作为用人单位对本校教师教育、管理不严。在学校下晚自习时,刘某作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没去维护学生放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有序地离校,而是在学校操场玩手机游戏。青春期的学生心智还不成熟,贪玩是他们的天性,老师当他们面玩手机游戏本身就会给孩子们造成不良影响。3.学校安排当天晚自习的当班老师存在过失。学校安排上晚自习,学校就有义务在放学后将学生安全护送到校门口交给学生的父母。当晚张某离开队伍跟教师刘某搭讪,以至到后面被殴打,带队老师没有发现,也没有及时制止,存在过失。4.本次侵权事件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处理,以及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事件发生在2021年6月9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到第二天张某发病,学校没有任何行动。如果学校及时处理,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张某可能就不会发病。 (二)一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为张某的损害结果与人刘某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在张某的损害结果的形成中为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为依据判决被上诉人刘某承担10%的责任不当。首先,鉴定机构认定,张某该心理障碍的发生发展主要与遗传因素、人格因素为主,生活事件起着诱发的作用,没有事实依据。张某的亲属当中并无人患有任何的精神类疾病。张某12岁上六年级,一直以来性格较为开朗,与同学相处较为融洽。12岁的男孩正是青春期,自尊心都比较强,在大庭广众之下被老师打耳光、用脚踢,自尊心受到极度伤害,加之没有得到及时的宣泄,才导致第二天发病。其次,就算刘某的行为在本起事件中只起着诱发的作用,但如果没有此次暴力事件,张某就不会犯病。被上诉人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民教师,应该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哪些伤害,不能只是简单参照鉴定的建议,判决被上诉人刘某承担10%。 2022年5月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某殴打张某,张某次日出现不适就医,经诊断为伴有躯体症状的中度抑郁发作、焦虑抑郁状态,刘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西某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该心理障碍的发生发展以遗传因素、人格因素为主,生活事件起着诱发作用,刘某的行为在张某的损害结果的形成中为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依照《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审参照鉴定意见判定由刘某承担10%的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为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刘某作为学校的语文老师,无故殴打学生,学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案件情况、双方诉讼地位、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等多方面因素,法院酌定由教师刘某与学校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张某父母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学生张某受到校园暴力,并且此暴力来自该校的教师,一审法院简单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教师刘某承担10%的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法援律师认真研判后认为该判决有失公允,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交流并得到授权后及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有理有据地分析指出学校和教师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在二审中得到改判,很好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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