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男,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A县。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2017年7月5日,郭某到A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并成立了矫正小组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但是入矫初期郭某就表现出自由散漫的情况,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到位,对司法所的管理不重视,有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对此司法所高度重视,多次联系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监管。但郭某态度仍旧不端正,对司法所布置的任务敷衍了事,定位手机经常长时间关机或电话无人接听、人机分离等。2017年9月12日,司法所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郭某停留超时,工作人员及时拨打定位电话进行核查,但是从上午8点多到12点多郭某的定位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最后通过多方查找于13点多才联系到郭某。2017年10月23日,司法所在日常核查中发现郭某手机关机,于是立即联系郭某家人、朋友帮助查找,并到其经常活动区域查找未果,直至当天下午15点,郭某定位手机开机,得知关机期间在县城网吧并未及时处理手机关机问题。2017年12月18日,司法所再次在日常核查中发现郭某手机关机,司法所联系到本人并通知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但郭某并未及时到所,还放任手机关机一天,未与司法所联系。 2.对郭某违反信息化核查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在第一次发现郭某人机分离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017年9月13日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在谈话中郭某承认9月12日人机分离的事实,当天其与一朋友到隔壁乡镇购买汽车配件,将手机滞留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通话记录以及郭某朋友的证实,其人机分离的事实进一步得到确认。2017年10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郭某在23日出现的手机关机问题进行谈话,经了解郭某发现手机关机后,尝试开机未果,仍继续在网吧上网,结束后才到手机店修理,期间也未与司法所报告联系。司法所到网吧查证,确实了郭某从23日上午10点到下午15点在网吧上网的事实。2017年12月18日上午郭某再次关机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其朋友联系上郭某本人,并通知其马上到所说明原因,郭某却迟迟未现身,后经工作人员多次寻找后才于当天晚上6点左右联系上郭某,郭某告知由于定位手机在修理,故未与司法所联系,郭某在收到司法所 通过朋友转达的到所报到指令后,还去了网吧玩耍,在当天下午4点左右手机修理好后也未主动和司法所联系。从郭某这三次违反信息化核查的情况来看,郭某行为恶劣,屡教不改,短短几个月时间多次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且每次通过各种理由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推脱。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根据其日常表现及违规行为,合议人员均同意对其给予警告处罚,司法所记录合议情况表,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查看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后集体评议,法制科对照相关法规,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郭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的同时,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郭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由于郭某父母基本上在外县打工,对其疏于管教,郭某没有稳定工作,整日混迹于网吧。给予郭某警告后,司法所联系了其家人,对其加强日常管理,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列为重点人员,每天关注其动向。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郭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郭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势必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法规并不是摆设,对于出现的有关情况都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郭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部分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一些不服管理,消极应对,态度不端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加强每日监管,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配合作用,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法定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警示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遵规守矩,确保其思想上认识到位,便于对其的日常监督管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