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涉嫌肇事车辆案发时行车速度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6日08时25分许,王XX驾驶苏GxxxH号小型轿车沿海州区巨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晴制药厂门口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利驾驶的苏Exxxx56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委托方因案件调查需要,委托本中心对上述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本鉴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进行。 2.测量本次事故现场所见 经测量,路面参考点A与路面参考点B间隔距离约为5.9m,标记为⑤号树木与标记为⑦号树木间隔距离约为11.6m。(见图1) 3.检验委托方提供的一段事故发生路段视频监控录像所见 委托方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文件名为“海连路与巨龙路北快车道向北(枪)[2020-12-16 08-25-00-2020-12-16 08-30-24].mbf”,文件格式:MBF 文件 (.mbf),文件大小166.0MB,SHA1: A5D71047F0C4238090ACC168AA545F51F108FA42。对该文件进行检验分析。 经检验,录像播放总时长为00:04:38,录像帧率速率为25帧/秒,录像画面右上部有数显日期“2020-12-16”及数显时间。录像中,按照甲车先后通过路面参考点A与路面参考点B,先后通过标记为⑤号的树木与标记为⑦号的树木延伸至机动车道的空间线提取视频分析如下: 图2(08:25:25第13帧图像,甲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路面参考点A近似重合) 图3(08:25:26第9帧图像,甲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路面参考点B近似重合) 图4(08:25:28第1帧图像,甲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⑤号树木延伸至机动车道的空间线近似重合) 图5(08:25:29第8帧图像,甲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⑦号树木延伸至机动车道的空间线近似重合) 由于录像画面中乙车车体在事故现场①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的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存在被左侧机动车道车辆遮挡部分视线的情况,无法根据乙车车身参照物或现场参考点直接进行车速计算,故根据录像反映的实际情况,在图3中甲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路面参考点B近似重合时,乙车出现在录像画面右下部区域;在08:25:30第13帧图像甲车正后方白色轿车(以下简称丙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⑤号树木延伸至机动车道的空间线近似重合时(见图6),乙车行驶至该车右侧路面,两车并行、尾部近似平行,而在08:25:31第22帧图像丙车后保险杠下边缘与⑦号树木延伸至机动车道的空间线近似重合(见图7)时,乙车行驶至该车右前侧方向,可知乙车与丙车并行通过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的路段时,乙车行驶速度高于丙车的平均行驶速度。 图8(08:25:35第1帧图像,乙车接近甲车,事故即将发生)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画面进行车速分析。 1.车速计算公式 根据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公式,求解甲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路面参考点A至路面参考点B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通过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和乙车通过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行驶速度。公式如下: v=...............(1) 式中:-平均速度(m/s);s-位移距离(m);t-时间(s)。 视频监控录像帧率速率为25帧/秒,则录像中的帧间间隔时间t1=秒。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测量的相关数据,SAB约为5.9m,S⑤⑦约为11.6m通过时间t=nt1秒,n为通过上述相应路段时的帧数。 2.计算甲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路面参考点A至路面参考点B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和通过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 根据录像检验所见及测量的相关数据,SAB约为5.9m,S⑤⑦约为11.6m,t可由下式计算得出: SAB≈5.9m S⑤⑦≈11.6m t=n甲×t1 =21×s t=n甲×t1 =32×s 将以上参数代入(1)公式整理计算得: VAB≈7.02m/s VAB≈25.29km/h V⑤⑦≈9.06m/s V⑤⑦≈32.63km/h 综合以上分析计算,甲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路面参考点A至路面参考点B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25km/h,通过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33 km/h。 3.间接确定乙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行驶速度 先计算丙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 S⑤⑦≈11.6m t=n丙×t1 =34×s 将以上参数代入(1)公式整理计算得: V⑤⑦≈8.53m/s V⑤⑦≈30.71km/h 综合以上分析计算,乙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行驶速度应大于31 km/h。

【鉴定意见】

该事故中: 1.苏GxxxH号小型轿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路面参考点A至路面参考点B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25km/h,通过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33 km/h。 2.苏Exxxx56号二轮电动车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画面中⑤号树木与⑦号树木之间路段的行驶速度大于31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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